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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42家违法违规单位作出处理

2019年03月29日 09:2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18家代理机构和24家采购单位被要求责令整改,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灾区”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日前公布“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18家代理机构和24家采购单位在此次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财政部决定对这42家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775号—第792号),财政部在依法实施“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18家代理机构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涉及的问题包括:采购文件规定前后不一致,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规定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和供应商赠送内容作为评审因素,价格权值设置违规,逾期退还保证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中标(成交)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采购文件规定被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逾期发布成交公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修改未签字,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评审报告内容不完整,评审录音录像未妥善保存,综合评分法采用扣分模式,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采购文件规定未保留每位评委有效得分,采购文件将投标产品质量和服务没有不良记录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采购文件规定放弃或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不得参加重新采购,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在合同签订前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的权利,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者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采购文件规定“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且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仍具有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签订时可以增加或减少合同标的数量或金额,采购文件规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等。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793号—第816号)显示,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灾区”。此次监督检查,共有24家采购单位被发现其委托的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其中,近九成采购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此外,部分采购单位还存在未按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经营年限、注册资金等不合理的限制条款作为评审因素等问题。
  据了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财政部分别对这18家代理机构和24家采购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