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2019年04月02日 09:0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针对部分单位存在劳务报酬由社会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人代表违规收取劳务报酬等问题印发通知,明确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支付对象,进一步规范全市劳务报酬支付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提出,劳务报酬的支付主体是采购人和集采机构。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采机构支付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劳务报酬。既包含集采目录内又包含集采目录外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采机构实施,由集采机构支付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的支付对象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等其他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天津市财政局还强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内控机制,明确支付的对象范围,严格落实劳务报酬支付的主体责任。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向采购人代表等其他人员发放劳务报酬等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津财)
相关文章
-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滨财采投决〔2025〕14号)2025-10-21
- 天津:评标专家每任聘期五年 劳务报酬有标准2025-09-09
- 天津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2025-08-01
- 天津规范电子卖场供应商和商品管理2025-07-04
- 天津“整、建、促”任务清单明确25项重点2025-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