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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号文清理具体由哪方当事人负责 河北明确了

2019年09月04日 11: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打印

    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明确政府采购要重点清理十类问题,那么这十类问题具体由谁负责清理呢?日前,河北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38号文,并就清理内容及分工进行了明确。
 
  河北省财政厅明确,38号文要求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一)、(二)、(四)、(六)和(九)项由项目采购人负责清理(代理机构配合),清理口径为2019年以来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部门内控制度;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三)和(五)项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清理;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七)和(八)项及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清理。
 
  河北省财政厅明确了清理结果汇总时限:由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清理的,清理结果于2019年9月15日前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清理的于2019年9月1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以上清理结果由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于2019年10月1日前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及电子版报设区市财政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将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于2019年10月15日前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及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
 
  针对由多家供应商中标成交项目,河北省财政厅明确,对已采购项目的清理,因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凡采购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的,可按原约定执行,但需补充明确二次选择规则;凡采购过程中仅确定供应商资格、没有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的,应坚决按照38号文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予以清理。
 
  对尚未采购的项目,应当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由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划分标段,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河北财政厅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设有38号文第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此外,河北省财政厅还明确,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凡在线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的,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代理机构均一律免费提供,不得向报名供应商收取任何采购文件费用
 
  “目前下发的文件对时限、清理责任主体、入围方式的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各设区市提交的清理报告,进行梳理汇总,并适时公开,做好38号文件的落实工作。”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透露。(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