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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立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

2020年06月22日 08:4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政府采购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营造政府采购领域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程序规定》(津市场监管规〔2018〕3号)等规定,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信用修复是指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一般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排除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名下的信用信息或缩短失信记录公示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失信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首次失信的,或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通知》规定,市和区财政部门是信用修复的认定机关,负责受理本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以及审查材料、核查情况、作出认定、实施修复等工作。
 
  关于具体修复程序,共分为六个步骤:
 
  一是提出申请。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是受理申请。财政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不属于修复范围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修复申请并书面告知失信主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是审查复核。财政部门受理修复申请后,应当对失信主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违法事项、消除不良后果等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施调查或者要求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是作出决定。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修复决定或者不予修复决定,并书面告知失信主体。其中,作出不予修复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修复的理由。
 
  五是修复处理。信用修复统一由市财政局实施。区财政局作出准予修复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修复决定书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据此实施修复操作。
 
  六是撤销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发现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准予修复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受理该失信主体的修复申请。区财政局作出撤销决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实施撤销操作。
 
  此外,《通知》还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对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优化天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信用修复工作组织领导,及时受理和处理失信主体的修复申请。明确信用修复工作职责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完善内控机制,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实施修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不予修复,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尽量缩短办事时限。要把信用管理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既要依法记录、公示信用信息,又要及时、依规修复信用信息,让信用管理成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有力抓手。要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处罚信息公示机制,确保公示期届满或者已在信用平台修复的处罚信息及时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撤下,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