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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立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诚信分”和预警制度

2020年11月20日 08: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打印

  青海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青财采字〔2020〕1775号),并随通知下发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的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货物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必须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其中: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限额标准为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以下;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采购的限额标准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在电子卖场的交易规则方面,《办法》指出,网上超市实行直接订购。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超市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定订单并供货。网上超市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对于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商品,优先选择最低价商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的,且保修期限、售后服务条件相同,采购人可另行组织采购,但包小时须将网上超市相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实行直接订购和议价采购两种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在事先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及其所供应商的品牌、价格、折扣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或定点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供货(定点服务)范围内,直接选择一家直接订购或多家供应商进行议价采购。
  
  在线询价才管用最低价成交方式。由采购人通过网上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人应合规、完整、明确地拟定采购需求,向供应商发出采购产品信息的需求或询价单,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表或报价单,询价响应时间截止后,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报价时间较早者为成交供应商。单一产品在线询价项目的最高限价应为同时段网上超市该商品的最低价格。在线询价失败或成交价格高于网上超市最低价的,采购人可重新发起询价或转为其他采购方式。使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的,原则上不指定品牌、型号;如确需明确品牌、型号的,应当推荐3个及以上。在线询价响应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可直接放弃询价结果或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反向竞价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反向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需求为同一品牌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明确确定一个采购品牌及规格型号的商品后,供应商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按轮次报价,最后全部实质性响应并满足采购需求且出价最低的供应商自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如反向竞价商品在网上超市有相同产品的,应以网上超市最低价作为反向竞价起拍价。反向竞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但反向竞价的商品在网上超市无相同产品的,响应供应商应不少于2家。反向竞价失败的,采购人可重新发起竞价或转网上超市采购。
  
  关于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按分工各负其责,对电子卖场实施分层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以及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各级集采机构负责对本级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的商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价格抽查、市场调查,督促供应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入围协议等有关违规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应责令供应商纠正,并按相关协议约定或《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另外,《办法》中还附带了《青海省电子卖场平台管理规定》,提出为做好参加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诚信管理,建立“诚信分”和预警制度,由电子卖场系统根据情节在供应商库中的诚信记录自动统计计算,用分值表示,按情节严重程度由轻到重分为黄色、橙色、红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