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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动两项政采新规精准落地

2026年03月17日 09:2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发文要求,严格贯彻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全面开展异常低价审查,推动两项政策精准落地,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北京市财政局提出,采购人要强化采购主体责任,准确把握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适用范围,健全内控制度,将本国产品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嵌入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确保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策支持。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增加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条款,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本国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且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同时包含本国产品及非本国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对其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其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作出承诺。涉及多项政府采购政策叠加时,采购人应统筹实施各类优惠政策,在原报价基础上依次进行价格扣除。在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本国产品、中小企业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价格进行评审,确保相关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针对异常低价审查,北京市财政局明确,采购人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报价提供基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及分值权重。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对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应重点关注其履约情况。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数值标准和情形。北京市电子交易系统将对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项目进行预警提示。评审委员会应按照系统预警提示要求,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要求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对报价合理性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启动审查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提醒。采购人在评审结束后、确认采购结果前,应就项目是否存在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情形及评审专家是否依法开展评审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应纳入采购档案。发现存在未依法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情形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强调,原则上市区两级所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均应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其他采购方式鼓励采用全流程电子化开展。采购人要准确把握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适用范围,统筹实施好各类优惠政策,指导监督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评审组织、质疑答复等环节准确落实本国产品认定、异常低价审查等规定,完善电子评标场所设备设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健全与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争议处理机制,对涉及本国产品标准、异常低价审查等争议事项,及时组织专业力量予以核实处理,畅通投诉救济渠道,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落实政策要求、设置不合理壁垒、规避电子化采购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记者郑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