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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采购人主体责任指导规范

2026年10月16日 11: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上海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上海市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共六章四十六条,围绕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活动组织、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关键环节,对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提出系统性要求,推动政府采购从“程序合规”向“物有所值”转变。

  《规范》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者和项目采购主体,对采购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督促指导规范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等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在内控管理方面,《规范》要求采购人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履行等重点环节细化工作要求和制约措施。同时,建立政府采购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合规审查、风险防控、监督纠错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各类不当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采购人还应明确内部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管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并根据需要配备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

  《规范》要求严把采购前期“入口关”。在预算编制方面,强调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和过紧日子要求,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应编尽编”,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以及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擅自改变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用途。在采购需求确定方面,采购人不能“闭门造车”,应充分了解市场状况、产业发展、供需情况、历史成交信息等,通过充分的市场调查为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和项目最高限价奠定事实与数据支撑。合同文本应准确对应采购需求,将需求中的技术、服务、验收标准等转化为明确合同条款。

  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规范》强调,采购人应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等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不得违规设置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将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规范》紧盯“出口关”,把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硬约束。要求采购人应建立履约验收机制,对重大项目开展履约中期评估,并可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合同或追究违约责任。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为由延迟付款。在付款时限方面,原则上要求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鼓励1个工作日内付款;对中小企业自交付之日起付款最长不超过60日。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已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项目,政府采购制度正从以“程序合规”和“鼓励低价”为核心的价格管理,转向以“物有所值”和“绩效导向”为核心的价值管理。上海此次出台《规范》,正是在地方层面推动这一转型的先行探索。《规范》施行后,上海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将更加有章可循,采购人“谁采购、谁负责”的责任链条将进一步收紧,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有望得到更坚实的保障。(记者董丽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