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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的通知

2013年11月11日 16:29 来源:沧州市采购办打印

市直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公信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政府采购环境,从源头杜绝招标和谈判文件的倾向性或排他性,保证招标和谈判文件的合法完整、科学严谨和客观公正,确保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沧州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制定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专家论证的范围

  (一)采购预算在10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有特殊性,可能产生争议的项目。

  二、专家论证的内容

  (一)技术要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

  (二)技术要求的编写有无缺陷;

  (三)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款是否带有指定性、倾向性、限制性或排他性;

  (四)项目的技术条款以及商务条款是否规定并表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合理;

  (六)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是否科学、公平、规范、具体。

  三、专家论证的程序

  (一)专家论证会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财政业务主管部门、采购人代表、政府采购专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其中政府采购专家论证小组应由三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二)论证会召开时,应先由采购人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介绍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代理机构向论证专家介绍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三)论证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论证专家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填写在《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中,经采购人确认后改成正式的招标文件,并由论证专家和采购人在新招标文件上签字确认。

  四、其他规定

  (一)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随后的评审工作;

  (二)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三)采购人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在论证会过程中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论证公正性意见;

  (四)论证专家在论证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制度由沧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