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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采购的民生类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抽检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3年11月20日 17:1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打印

黑财采〔2010〕9号

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采购的民生类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抽检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近年来,随着和谐龙江建设和民生建设工程的不断推进,面向全省县乡的民生类政府采购项目不断增多,做好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已成为关系政府采购民生项目质量和财政支出效果,切实落实好党和政府惠农、惠民政策的关键环节之一。由于省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有限,对涉及全省县乡的民生类项目全部开展合同履约抽检验收工作存在一定困难。为此,省财政厅决定,对省级政府采购的涉及县(市)、区、乡(镇)的民生类项目合同履约,实行委托市(地)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抽检验收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验收的组织与委托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全省民生类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抽检验收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和布置履约验收、抽检的具体委托事项和工作要求。具体委托工作以《验收委托函》的形式下达,并负责向有关市(地)提供履约验收或抽检所需招投标文件(包括澄清承诺)、合同、《政府采购项目抽检验收单》等相关资料。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履约验收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抽检验收工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全省履约验收和抽检工作情况的汇总,并将验收结果上网公布。对验收结果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政府采购办。

  (二)市(地)政府采购中心依据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达的《验收委托函》和提出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所辖县(市)、乡(镇)的合同履约验收和抽检工作;负责检查政府采购民生类项目使用单位内部验收工作情况;负责按规定要求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抽检验收报告;对合同履约验收和抽检工作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建议。

  二、履约抽检验收的方式和程序

  (一)履约验收、抽检工作以现场查验为主要方式。验收、抽检工作人员可以对使用(受益)单位合同标的物、相关账表、资料进行现场验证查阅,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验收、抽检工作的具体情况。

  (二)市(地)政府采购中心接到省政府采购中心《验收委托函》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商请验收对象的行业主管部门人员、聘请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工作小组。验收工作小组应在被验收单位内部验收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的要约及验收内容,按委托的具体要求组织验收。对涉及面广、较复杂的抽检验收项目,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验收工作方案,明确参加成员单位、人员的分工和责任。抽检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成员应分别在《政府采购项目抽检验收单》上签字,出具验收报告,并及时传送给省政府采购中心。

  三、履约验收抽查的内容

  民生类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抽检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标的物的主要技术参数、配置、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和标的物履约数量、时间、地点等。工程项目的工程内业(开工报告、施工设计方案、工程材料、环保证明等)、工程质量、售后服务和竣工时间等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检查政府采购民生项目使用单位的内部验收工作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对民生类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协调,配强工作力量。抽检验收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各市(地)政府采购中心要精心组织,按照《验收委托函》的要求,对所抽检验收的项目要认真负责,切实把政府采购民生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做实做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好抽检验收工作。同时,要将抽检验收情况及时报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发现的合同履约方面的问题要认真予以纠正,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将情况和处理建议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反馈。

  (三)各县(市)财政局和各有关单位应与负责抽检验收工作的市(地)政府采购中心密切配合,积极提供工作方便,全面、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共同完成好全省民生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抽检验收工作。

  二O一O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