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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采评审专家抽取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11月23日 09: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打印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因组建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的需要,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各网络终端向其提供评审专家的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实行电子信息化。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原则上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应指派专职人员负责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置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的,应指派专职人员负责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第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行业和产品特殊,评审专家库相应品目中没有其所需的专家,或者可抽取的专家数量达不到所需数量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实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数量3倍的比例,向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专家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七条 除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当日申请抽取评审专家。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确定拟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品目、人数、构成以及应当回避的评审专家情况等,在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上填写相关信息。
  第九条 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当日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上填写的申请信息。
  第十条 异地抽取评审专家的,由政府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抽取信息。 
  第十一条 有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开标前二日内申请并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组织评审的,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协助其申请并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具体从事采购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拟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
  (六)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的人员拟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
  (七)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四条  在财政部门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监督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到场,并提供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到场,并提供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政府采购项目有两个(含两个)以上采购人的,采购人监督人员可以由采购数额最大的采购人委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抽取评审专家:
  (一)政府采购信息未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的;
  (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未办理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的;
  (三)拟申请抽取的评审专家品目不对应、人数不合规或者构成不合理的;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不全的;
  (五)采购人监督工作人员未到场的;
  (六)有其他不能抽取评审专家情形的。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专职人员不得设置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抽取评审专家的障碍。
  第十七条  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时,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采用自动发送电子信息的方式现场通知评审专家,通知内容为参加评审的时间、地点及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抽取结束后,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自动打印生成密封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见附件),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专职人员现场交由采购人监督人员保管至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开始。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评审中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评审专家。
  采购项目评审中出现评审专家迟到两个小时以上的,经采购人监督人员书面同意,可以增补评审专家。 
  无法增补或者时间不允许,且导致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的,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所有采购、投标(响应)文件等,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获悉的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咨询、采购文件论证、供应商履约验收、非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需要借用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源的,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在能够保障正常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提供,但应事先书面报请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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