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5-2026年)
2025年03月28日 08:51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打印】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2025-2026 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 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 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条第六款和第十九 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 2025-2026 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详见附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 2025-2026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3日
附 件
深圳市 2025-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采购人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 购机构实施采购。
说明:
1.乘用车(A02030500)、医疗设备(A02320000)、家具(A05010000)、用具 (A05020000)、信息技术服务(C16010000、C16020000、C16030000)、会议服务 (C22010000)、印刷服务(C23090100)包含所有下级品目。
2.备注为“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如已确定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采购人 按照相应品目的框架协议采购规则实施采购。如暂未确定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项目预算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下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电子商场直购或竞价;400 万元以上 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3.备注为“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品目,项目预算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 采购人自行采购;1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4.本文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均为 100 万元。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其中保密、 应急以及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 5000 万 元以上的项目,或预算金额未达到 5000 万元但面向公众且社会 影响较大的民生项目(由采购人自主认定),应当由政府集中采 购机构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由采购人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 为 400 万元。
(二)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 16 号)执行。
四、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政府采购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的,属于政府采购。经营(运营)权招标项目,资 产出租、出售项目,使用工会会费、团费、党费采购项目,企业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药品采购项 目,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除本文对采购规则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100 万元)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 万元)以下的项目, 由采购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依法自主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 (不包括竞价、跟标等其他采购方式),涉密项目除外;选择采 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采购 人严格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的有关程序决 定,并做好决策记录留档备查。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采 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法定情形、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的,应当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用框架协议方式、合作创新方式采购的,分别按照《政府 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 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依法采用单一 来源采购的,采购人(或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 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开展单一来源采购的通知》(深财购 〔2023〕36 号)的规定,在成交结果公告中说明采用该方式的 理由。
(三)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 采购人应当主动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优惠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监 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切实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深财购 〔2022〕31 号)的要求,切实做好预留采购份额工作;优先采 购节能产品、低碳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 境;通过消费帮扶,助力实现乡村产业振兴。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财库〔2020〕46 号)的要求,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 开本系统(含下属预算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 行情况。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 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22〕20号)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四)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渠道和时 限,以及市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等 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公开采购信息。深圳市政府采购 监管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分网,zfcg.sz.gov.cn)、深圳公 共资源交易网(www.szggzy.com),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媒体。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审查原则和程序,对拟公开 的采购意向、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确保涉密和 敏感事项不外泄。
(五)关于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 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深财购〔2019〕58 号)执行。
(六)关于涉密项目的采购 绝密级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确定采购方案并组织实 施。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为 主,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0 万元)以上的秘密级或者机密级 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 开始前,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七)关于统一采购或者批量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区)相关规定实施统一采购或 批量采购的项目,纳入实施范围的采购人直接按照相应采购结果 和规则执行。
五、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以下 9 类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一)应急抢险、抢修且预算金额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标准 (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部门规章为准)的工程项目。
(二)办公及工作所需场地、建筑物的租赁;采购人不掌握 物业管理主导权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采购活体动物、标本、化石、干尸实物、文物及相应 服务。
(四)直升机托管(含机库租用、飞行计划拟定和申报代理、 飞行勤务保障代理、航材进出口业务代理、航材采购与维修、涉 及直升机托管服务的办公场所租用等,不含直升机整机的采购); 公务用车、船艇、直升机等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消防设备用 气等。
(五)向境内出版商或其指定唯一发行商购买图书、报刊和 电子文献资源。
(六)根据政策要求采购脱贫地区或深圳对口帮扶协作地区 农副产品。
(七)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职业资格、技能资格、公职人员招录、辅警招录等相关考务工作(含考试场地租赁、命题、组织 考试、体检等);公职人员及辅警人员的体检。
(八)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用布草洗涤消毒服务、医疗废 物处置服务。
(九)邮政投递(指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 上述项目预算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在 自行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结果 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的内容除外。
六、执行范围
全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除外)统一按照《深圳市 2025—2026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 革和财政局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条的规 定,结合工作实际,适当降低本区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经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 年12 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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