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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

2026年09月16日 09:4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吉财采购〔2026680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现制定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法定程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外,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需求及法定适用条件,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具体标准为:省级、市(州)级单位货物及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县(市、区)级单位货物及服务类30万元、工程类60万元。

(二)实施形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全年累计采购额度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散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依据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采购。因国家或地方实行统一定价且无法自主议价的采购事项,如会议定点场所费用,以及水、电、燃气、集中供热取暖费等,采购人可不执行分散采购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品目类别及金额标准,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批量集中采购。对集采目录内、采购需求客观且标准统一、适合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统一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应,提高采购效率。

(二)框架协议采购。对集采目录内未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小额零星项目,单笔采购金额未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同一品目全年累计采购金额未超过目录对应限额标准的,应当通过已征集的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执行。框架协议尚未完成征集的,在过渡期内可按规定通过电子商城采购。

(三)电子商城采购。对集采目录内适用电子商城采购范围的项目,且同一品目全年累计采购金额未超过电子商城限额标准的,应当通过电子商城实施采购。框架协议征集完成后,相关品目应优先通过框架协议执行。

(四)单独项目采购。对集采目录内不适用上述采购方式,或因特殊需求无法通过批量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及电子商城采购满足的项目,采购人可依法组织单独项目采购,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各项实施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执行。采购人可不受行政级次、地区和部门隶属关系限制,自主择优委托地市级以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五、涉密采购项目实施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 各市(州)、县(市、区)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及标准。

(二) 采购人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禁止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三) 驻长春市以外的省直预算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属地集采机构代理采购项目。驻省外的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