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财政局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2015年01月29日 09:57 来源:中华泰山网 【打印】
1月4日,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办公共事业,如何把好事办实,办得更“阳光”、更公正、更有效率,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共七章、三十九条。《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及承接主体等,其核心内容概括一句话就是:“谁来买、向谁买、买什么、如何买以及如何买得值”。
谁来买——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即“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
向谁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即“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买什么——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市政府在出台的《实施意见》中一并公布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该目录共列出了6大类57款316项服务事项,所有这些事项都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力量承担和提供。今后,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公众需求不断增加,还将适时对目录作出调整。
如何买——规范购买程序。先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然后财政部门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复,最后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明确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支出。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政府购买服务只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改进,不是新增一块财政资金,而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买得值——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问:目前泰安市财政部门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出台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以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精神,市财政局制定了《泰安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规程(试行)》(泰财办[2014]21号)和《泰安市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内部操作规程及职责分工(试行)》(泰财办[2014]22号)等两个配套性文件,分别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编审、实施购买、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工作程序以及财政内部职责分工作出了明确界定。文件的出台,从整体上初步搭建起了泰安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框架,规范了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为推进工作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问:《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应进行公开,泰安市如何公布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
答:为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市财政局依托“泰安市政府采购网”开发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平台包括“预算项目公示”“购买项目公示”“购买结果公示”等栏目,并为市直符合购买服务主体条件的部门单位设立了统一登录账号,购买主体均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在项目具体推进过程中,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好信息平台的作用,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在相应栏目内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合同履约、预算执行等信息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问:对于贯彻落实好《办法》有哪些考虑?
答:下一步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履职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认真研究梳理本部门(单位)的管理和服务事项,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提出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和经费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二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如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服务三农、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社区事务、法律援助、行业规划调查、绩效评价、项目评审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服务事项,应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三是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临时性、阶段性或新增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优先列入预算。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协调配合,真正实现“费随事转”,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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