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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建议的答复(摘要)

2017年10月09日 10:51 来源:财政部打印

     财政部作为全国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非常重视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工作。政府采购法颁布后,财政部按照国务院授权,起草并向国务院上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对政府采购有关事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目前,《条例》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鉴于《条例》尚未出台,为了增强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财政部集中力量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颁布了4个部长令,分别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信息公告、供应商投诉处理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作出规定;会同监察部制定了两个办法,分别规范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行为;结合中央单位实际,制定了有关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和实施要求的管理办法。这些规章制度,主要是对政府采购改革中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规范,重点是明确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等事项。你们反映的政府采购保证金、界定当事人和司法救济等方面的问题,在上述办法中作出了相应规定。与此同时,财政部还起草了一系列办法,拟分别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操作协调机制、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
    政府采购在西方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法律较为健全。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只有几年时间,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尤其是制度建设工作。政府采购改革涉及主体多,覆盖面广,管理环节多,建立和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财政部在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一项重点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当前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方面要重点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改《条例》,尽快出台实施;二是针对政府采购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继续修改和制定相关制度办法,从政策上、操作上、技术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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