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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改善科研院所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问题”的答复(摘要)

2019年09月05日 10:1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财政部近日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提出,近年来,国务院、财政部采取相关措施扩大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科研院所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增强科研项目采购灵活性,提高采购效率。 

  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52号建议的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张璐在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善科研单位政府采购政策的建议》,其中建议适当提高科研机构政府采购灵活性,对此,财政部答复称,近年来,财政部、国务院先后采取措施扩大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一是财政部2016年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中央高校、科研单位可依法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对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等。二是国务院2018年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科研院所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上述政策:一是细化内部管理规定并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简化科研仪器项目特别是研制类项目采购流程,优化内部管理、特事特办等规定和程序;二是加强需求管理,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采购方式并存,增强科研项目采购灵活性,提高采购效率。 

  针对建议中提出的科研项目政府采购计划追加相关问题,财政部介绍,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管理规定,包括科研院所在内的中央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预算批复后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在科研进展中需要临时追加采购计划的项目,为提高采购效率,《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此类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调剂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科研院所可自行调剂政府采购预算,通过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备案后,据此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全国人大代表张璐还建议适当放宽采购合同签订两天内必须进行采购合同公示的规定。对此,财政部答复称,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包括科研单位在内的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合同。对于建议中提到的“2个工作日公告采购合同期限太短,不易实现,容易超期”的问题,下一步,财政部将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请立法部门修订政府采购法规时统筹考虑。 

  此外,关于张璐提出的单一来源采购中“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原来规定的10%的比例可以适当进行调整”的建议,财政部表示,考虑到该条款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需提请立法部门研究。目前,财政部也已启动政府采购法修订的研究工作,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请立法部门修订政府采购法时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