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政府采购数据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始数据,其有利因素主要体现在:一是数据资料真实可靠,有权威想,因此对财政预算单位有威慑力。作为第三方的集中采购机构,体制上能够保证工作数据的不偏不倚,我们知道每个政府采购项目,从立项到执行完毕,有一个详细的操作过程,其过程应当由政府采购当事人与监管部门共同参与,采购计划、采购方案、操作性的文件、评标定标信息、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履约合同情况与验收与付款手续,等等,这些程序反映了一个采购项目的整体性,各方面的信息是环环相扣,且参与人众多,想提供虚假的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最大限度上保证了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而且只有保证了原始的采购信息的真实性,才是对采购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只有充分掌握了采购单位有可能对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有所隐瞒的详细的固定资产购置信息,其实就迫使采购单位放弃掉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由于采购信息后盾效应,在各方面强有力监督下,采购单位想逃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是困难的。二是采购信息能够几乎涵盖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的购置项目。由于采购目录的相对完整性,特别是对于采购限额的善意规定,秉承抓大放小的原则,政府采购项目基本上就等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内容,于是只要抓住了采购的审批与计划执行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数据,那么固定时期内各财政预算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增添项目就一目了然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只要有相关的统计数据,就可以原封不动地传输到固定资产管理部分手中,极大地便利了统计、分类与管理。三是给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带来极大的工作便利与主动权。固定资产管理漏洞在于购置信息的匮乏,预算单位故意的与非故意的因素限制了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主观占有的欲望在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特别是对于有权有势人物的不受监督的管理制度更是存在极大的操作空间与回旋余地,领导占有公物归自己所有的情况也许很多,而且通过一些手段,在资产管理层面上还看不出来个所以然来。假如所有的固定资产购买活动都置于政府采购的有效监督之下,而且这种信息会完整无缺地反馈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手中的话,那么我们认为这些领导是不敢私自占有公物的。这里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是政府采购能否涵盖到固定资产的所有购置领域,统观各地的政府采购目录,我们发现,各地政府采购目录几乎都包含了领导使用的电子电器微电子产品,那么接下来的是各级财政部门能够把关好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也许在这方面是有欠缺的。因为单位资金实行预算包干制,使得预算单位可以自由支出某些财政资金,那么领导和相关的办事人员就可以巧立名目,利用非政府采购项目,利用非固定资产项目,利用扶贫支出,利用购置农资而进行国税开票,利用所谓的招商引资项目等形式来开销财政资金,其实质是避开政府采购,避开采购信息的公开形式来会比国有资产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这方面情况,光靠政府采购的被动式操作是不能解决的,这应该说是目前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领域,假如各级机关对于这方面的财政支出行为都有了切实可行的控制和监督措施,那必将极大地提振反腐倡廉的声威,拓展预防领导腐败的措施。另一方面,对于上级机关捐赠物品的管理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点领域,特别是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而言,接受各地的扶持资金和物资是很多的,而且接受这样的捐助信息一般是不公开的,具体操作者也许只限定再一定范围内,不受监督的权利往往最容易出现问题,那么对于这些物资的管理就要做好两手准备,捐赠机关和部门也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要求接受赠与者要出具国有资产登记入账手续,这需要财政部门来办理,而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特别出台接受捐赠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可以说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以外,利用政府采购的平台,就能够较好地限制一些人为的操作行为,当然可能还要具备一些辅助性条件,但不管怎样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能够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的便利条件,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管理国有资产,关系重大。
政府采购体制能够与固定资产登记行为很好地衔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与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无缝对接,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翔实全面,必须要做好几方面的衔接工作。首先,集中采购目录对固定资产录入要从严。采购目录是集中采购机构操作依据,假如再联系到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功能定位以后,目录的全面性就愈加重要了,因此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既要充分贯彻财政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也要结合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特别是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范围要通盘考虑,应入尽入,大宗的固定资产一定不能少,而对于资金虽小但便于政府采购操作的零星固定资产项目,也不能放弃,要利用好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平台,妥善处理这方面的需求。其次在政府采购操作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要做好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思想工作,及时统计其代理的政府采购信息资料。政府采购的操作主体实质上有两类:一类是依法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另一类就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虽然法律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但目录以外的项目以及采购人委托的项目,这类代理机构还是能够代理的,尤其是现在的集中采购目录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而且法力值对此也做了相对模糊的规定,即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中介代理机构从逐利角度考虑,强占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就时有发生,监管力薄弱也间接助长了该风气,那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进行采购信息统计时,为了保持信息的全面性,就不能缺少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这一块的数据,而对中介机构管理,对于政府采购监管体制来说,又具有天然的薄弱环节,因此这项就变成统计工作整体性的难点所在,因此要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第三,要以文件和制度的形式规范好代理机构协助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机制。我们知道各级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任务都很重,每天有应付不完的事务,如何能够保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把协助固定资产管理当成一项份内的工作来完成,这就需要制度上的规定,各级政府在进行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和编制规划时,就要高瞻远瞩,留足这方面的人员指标,哪怕即使疏忽了,也应该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及时配备这方面的人手,可以让信息管理员兼任这项工作,但是为了保证工作不出现失误,既要对固定资产采购进行分门别类统计、汇总,也要不断核实相关情况,与采购单位保持信息畅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针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制定好电子格式的统计口径,要与集中采购机构的信息平台顺畅对接,这一点很重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要对于统计信息的可靠性、全面性进行不定期的严格检查,防止第一手材料提供出现失误,从而对管理工作出现重大的影响。总的来说,固定资产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操作的任何信息,集中采购机构要保证无一遗漏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出来,利用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性来有效促进固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上规模上水平,我们认为这应该是政府采购的重要职能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