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采购”国货必须“首先认识”国货(上)
2009年06月25日 15:40 来源: 【打印】
“优先采购”国货必须“首先认识”国货的紧迫性
明确国货的界定标准,是有效保障4万亿经济刺激资金优先采购国货的重要前提条件。针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经济复苏的根本要求,国家于去年11月份制定了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并同时明确要求,在这拉动和刺激经济发展的4万亿元启动资金中,凡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优先用于采购国货。对此,如果我们对国货的“认识”不到位,究竟哪些产品是国货,哪些产品是进口商品,连自己都分不清楚,甚至于就连采购代理机构也界定不清,那么,“优先”采购国货的政策又怎能严格地执行到位呢?因此,落实国家4万亿经济发展资金优先采购国货的政策,当务之急就是必须首先明确或解决好国货的界定标准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生效期的临近,要想利用有限的时期扶持和提升国货竞争力,就必须要认准国货。自2007年12月28日我国签署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即GPA)申请书后,就意味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在不久的将来要按GPA规则对外开放。但在正式加入GPA之前,我国同国际上其他国家一样,不仅对外“封闭”政府采购市场,并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货,同时,还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诸如对中小供应商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政策、推动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等。而一旦WTO《政府采购协议》生效后,我国的政府采购领域就必须依协议规定对外开放,那时,外国供应商就会依据GPA规则的相关规定,进军到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上来,届时,所有的政府采购政策都将一视同仁,国内供应商再也不能“独自”或“单方面”享有特殊的待遇,优先采购国货的政策将会消失,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外国产品进行“同台”竞争。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在WTO《政府采购协议》生效之前,加大扶持国内企业发展的力度,特别是要加大扶持国货在自主创新、市场开拓、技术改造等等方面力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解决“国货”的认定标准问题,否则就会贻误扶持国货发展的机会与机遇。
抗击金融危机,尽快恢复经济发展,必须要认准“国货”扶持对象。自去年以来在全球蔓延的金融风暴,不仅对外国经济和外国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其经济步入了萧条状态,而且对我国的实体经济发展也造成了抑制和消极作用,不少的中小企业因此而陷入困境,消费市场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企业经济和资金周转减慢。对此,各国都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以“拉动”和“鼓励”经济走出困境,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扶持本国企业的发展。而我国也不例外,针对扶持国货发展,也制定了不少的刺激经济复苏的措施,而要将扶持国货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就必须要认识清楚所扶持的国货对象,即什么是国货,其范围包括哪些?这是一个方向性问题,更是一个原则性问题。
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国家必须要给予一定的扶持与激励。越是在经济衰退时期,产品的竞争力就越显得特别重要。从当前国际市场上折射出来的重要信息来看,“科学技术必须要进步和发展,落后就挨打”。这对我们这个发展中的国家来说,要走出国门与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打交道,就必须要重视自己的科技发展。对此,作为政府,就必须要利用多种措施,激励和促进国内企业加大技改投入的力度和信心。而对我们的政府采购事业说,就是要积极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具体来说,谁的产品自主创新能力强、节能效果好、环保安全性能高,就优先采购谁的产品,这样不断刺激和扶持国内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就能培养和增强国货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通过优先采购国货的方式保护和促进国内企业发展,也是《中国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国家都使用政府采购手段去促进和调整本国企业的发展,并将其作为采购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即使是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美国也是如此,理由很简单,因为政府采购所使用的都是财政资金,都是广大纳税人的血汗钱。而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国家,支持和保护本国纳税人的利益,就更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一大目标和宗旨。更何况,当前各国经济都处于金融危机的困境之中,没有理由大肆采购进口产品而无情地抛弃国货,因此,我们必须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严格遵守《采购法》规定的国货采购政策,为促进本国企业的发展服务。
不能科学“界定”国货标准问题带来的弊端
容易削弱国货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度。国货采购政策不仅仅是一项政府采购政策,也是一项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更是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行各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必须要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到位。但是,如果我们对什么是“国货”问题都界定不清,那么,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根本就无法严格执行好优先采购“国货”的政策规定,甚至于还会发生“歧视”国货的行为。这样,不仅会降低了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而且还“削弱”了国货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度。
容易滋生各种矛盾和纠纷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供应商都会对什么是国货问题提出种种质疑或疑问,如,以进口原材料在本国注册投资并使用本国原材料、劳工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国货范围?外国资本参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国货等等,对此,如果各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果自己对什么是国货问题都解释不清楚,那么,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就会引起供应商之间的矛盾与纠纷问题,这就丧失了政府采购形象和工作效率。
容易导致少数人找借口采购外国产品。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对什么是国货问题,或怎样才能界定清楚国货与洋货的区别问题等,一直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说法或规定,那么,有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会利用各种模糊概念及模糊的机会,有意回避采购各种“正宗”的国货,而寻找各种机会与借口采购外国产品。
容易导致“误采”各种外国产品问题的发生。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不少产品的生产厂家相当复杂,不仅有中国的,也有外国的,还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等等,而究竟如何才能清楚地“鉴定”出哪些产品是国货,哪些产品是洋货,在政府采购领域至今还没有一个严格的国货标准,这就使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因缺乏“国货标准”的详细指导,从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就无法严格地执行国货采购的法律规定,甚至于将洋货当作国货采购的现象也时常发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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