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采购”国货必须“首先认识”国货(下)
2009年06月25日 15:41 来源: 【打印】
“产品原产地”标准。这种观点认为,只要产品原始生产地是在中国境内,而无论其后来的周转及流通环节如何,都应认为是中国产品,即国货,这种观点是以产品的“产地”作为中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的判别标准,而不问生产企业的性质、投资主体等,是一种最直接、最直观的认识标准,当然,这种观点带有很多不科学的界定因素,对真正国货的认定也不彻底,局限性较强。
“产品注册地”标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只要产品是在中国境内申请注册的就应认定为是国货,就如同一个人在中国境内申办的身份证一样,只要其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就可证明其是中国人。大家从中可以看出,这种国货观点所认定的国货,没有考虑资本投资人等,所认定的国货很有可能就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注册生产的产品。这与我们政府采购政策所需扶持的对象有时就不一定协调一致,因而,以“注册地”作为国货认定标准也有非常不妥之处。
“产品增值含量”标准。持这种“国货”认定标准的观点认为,无论产品的原始生产地是在本国还是在境外,也无论其产品生产企业是在国内注册的,还是注册在国外,只要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附加值”超过其产品总价值50%以上的,该产品就可被认定为是国货。这种观点综合考虑了当前市场经济对产品生产、流通、协作带来的种种影响,因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社会分工的复杂化等因素的影响,不少高科技产品都无法单纯在一个国家内生产而成,因而,认定这种性质的产品究竟是国货还是进口产品,就可以以其在各国生产的“增值量”,或“附加值”来作为判断标准。大家从中可以看出,这种国货认定标准带有很大的“认定”余地,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自主知识产权”标准。这种观点认为,判断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国货,其关键的核心因素或依据应当是看其是否具备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如果产品是注册在中国境内,并且又是在国内生产,但其知识产权却是外国人所拥有,产品的核心生产技术掌握在外国人手中,产品的研发等都由外国人控制,产品的权益都归外国人享有,那么,这种性质的产品自然也不能算作国货。因此,以产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国货的认定标准就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也有一定的依据和道理。
“资本控制论”标准。这种观点认为,无论产品的注册地、生产地如何,也无论其在一个国家的生产附加值如何,只要产品的注册资本中,中方拥有50%以上的产权,或在资本结构中,中方处于控制地位,那么,这种产品就应“视同”是国货。
“纳税义务”认定标准。这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之所以要采购国货,其根本原因就是政府采购都是使用的纳税人的钱,必须要支持本国纳税人的发展,必须要优先采购本国纳税人生产的商品,因此,只要产品的生产环节在本国交纳主体税种和税收的,都应作为政府采购支持和服务的对象,都应作为国货采购政策的扶持对象。
统一“国货”认定标准的建议
建议国家有关权威机构尽快出台“国货”认定标准。凡涉及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管理部门和单位,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大家一定要共同研究讨论并制定出一个符合中国实情的“国货”认定标准,以统一目前各地的不同观点、不同标准,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国货”界定标准的制定必须要与政府采购宗旨相结合。优先采购“国货”是《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提出的法律规定,但《政府采购法》中并未就国货的范围问题提出具体的界定标准。因此,在国家有关权威部门还没有对“国货”标准问题作出统一的认定标准之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涉及到需要认定“国货”的标准时,一定要与《政府采购法》的宗旨结合起来,而不能脱离采购的宗旨目标轻率地判断国货问题,特别是一些重大的采购业务或特别敏感的采购活动,更应如此。
建议在国货标准未出台之前,暂且以国家有关权威人士的观点作为界定依据。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各种关于“国货”的认定标准,并且各自都有其一定依据和道理,但在国家没有正式出台统一的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姑且可以使用绝大多数经济学家等权威人士的观点作为“国货”界定依据,即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为中国资本所控制”这两个条件,作为当前“国货”的界定依据,以统一和规范基层在国货标准认定问题上的多种观点。
保障国货采购政策严格执行到位的根本措施
在一般的招标文件中,凡未明确采购进口产品的,一律视同或默认采购国货,外国产品中标无效。《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对此,采购人如果有特殊需求而经批准允许采购外国产品的,就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采购外国进口产品,以便各潜在投标人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准确地编制合乎采购人需求的标书。而如果采购人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均未涉及需要采购外国产品条款的,就“默认”所有的采购项目均须采购国货。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要求,更是一项不言而喻的道理。对此,在投标、开标、评标工作结束后,如果出现了外国产品中标的情形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不会认可这种结果,也不会为之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如遇到特殊情况而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要在事前向财政部门申请报批,并在经得同意后方可采购。不可否认,财政预算的编制,是不可能将所有部门和单位在预算年度的具体情况都考虑得十分全面或周到,在预算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财政预算总会发生一些必要的调整事项,而只要是合情合理的要求,有关方面总是会同意为其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对政府采购预算也不例外。如果采购人在采购预算执行中,根据其职能或事业需求,需要改变原来已批复的预算,调整采购外国进口产品时,采购人必须要在采购之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详细地说明申请采购外国产品的原因,而如果采购人不履行申请报批的程序和手续,就擅自采购外国进口产品,那么,财政部门不但拒绝为其支付采购资金,还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对重大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必须要对合同的履行过程及结果实施跟踪监督。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规定,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到现场实施监督,通过现场监督可以有效地遏制各种擅自采购外国产品的行为。同时,中标产品的交付环节也是采购活动的一个极其重要环节,如放松对这一环节的监督,偷换产品项目、调剂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还是有可能发生的。因此,对重大采购项目的交付过程,采购监管部门必须要强制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参与监督,并要求采购人将验收结果也作为申拨采购资金的附件依据上报财政部门,而如果缺少合同履行的验收环节以及参与验收人员的签字,财政部门也可拒付采购资金。
对无视法律规定,仍然变相采购进口产品的各有关方面,必须要给予严厉打击。对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除非特殊情况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购外国进口产品外,其他项目都必须要采购本国工程、货物和服务,这是《采购法》的明确规定。对此,凡不符合采购进口货物条件,或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就擅自采购外国产品的行为,必须要严肃追究相应机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对采购人涉嫌违法或腐败行为的,财政部门不但不为其安排和支付采购资金,而且,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法律甚至于刑事责任。而对涉嫌暗箱操作的采购代理机构,轻则要处以罚款,重则要暂停或取消其采购代理资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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