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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包履行既要“主动提倡”且要“严格规范”(上)

2009年09月11日 14:10 来源:打印

   “分包”履行合同是《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正当权利。可在实际工作中,“分包”履行合同的法律规定却执行得不够规范和严肃。如,有的采购人不顾客观实际需要,拒绝供应商提出的合理“分包”履行合同要求;有的采购人却“强制”外地供应商要与当地的企业“分包”履行合同,变相侵犯外地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有的供应商私下分包、转包合同,大搞违法乱纪活动等,这些对待“分包”履行合同的各种心态和做法,严重地影响了采购工作效益及相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此,笔者认为,对待“分包”履行合同的规定,既要尊重采购人意见,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鼓励当事人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同时又要严格规范“分包”履行合同行为。

实际工作中对合同的“分包”履行有多种不规范的理解和操作方式


有的采购人对其采购合同的履行全盘拒绝“分包”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人等都对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持有不科学的看法,如,有的采购人简单地认为,谁中标,谁就应该负责合同的全程履行,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有的采购人认为,分包履行合同会分散他们的权益维护力度,不利于他们维权;也有的采购人认为,分包履行合同会增加他们更多的权益风险等。因而,尽管相关的法律规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经采购人同意可以通过“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可不少的采购人就是不放心,他们执意对供应商提出的“分包履行合同”方案不予理睬,甚至于不分青红皂白地加以拒绝。


有的采购人强制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不少的大型采购项目,因其技术要求复杂、质量要求严格、时间要求紧迫等因素的限制,从而导致采购人所在地的一些中小供应商只能“望洋兴叹”,无力、无缘参与这些项目的市场竞争。而如果让这些大型的采购项目毫无条件地交给外地供应商去实施,他们又不甘心。对此,为了让当地的一些中小企业也能“享受”到政府采购政策的优惠待遇,一些地方的采购人甚至于地方政府,就明确要求外地的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事前承诺,要将项目的非主体部分交给当地的中小供应商负责供应,即外地供应商一旦中标,其合同必须要与当地的中小企业“分包”履行,并将其作为外地供应商投标的“特殊”资格条件。如果外地供应商不同意该项“分包”方案或措施,则就没有资格参与当地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


有的供应商私下擅自分包或转包中标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针对采购人的具体采购项目,以及自己的实际需要等,需要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必须要在投标时,在标书中书面向采购人提出,并要征得采购人的同意,否则,中标合同的履行不得采用分包方式。可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的供应商却擅自分包、多次转包,甚至于“倒卖”中标业务等,不仅侵害了采购人的正当权益,还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工作秩序。


对合同的“分包”履行方式要积极鼓励


“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有助于中标人运用他人的专业技术之长,解决自己局部技术薄弱的难题。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大型而又复杂的工程项目等都是由许多可以相互独立的“小工程”项目组合而成,如,既有大型基建工程,又有局部的装璜、网络、节能等工程,但,众所周知,采购人是不能以任何名义或借口分解其整体采购项目的,因此,对投标人来说,就必须对整体工程项目进行投标。而从客观上讲,每个投标人都有其各自掌握的技术重点,都不可能同时精通所有项目的建设,更不可能同时具备各种工程技术的资质和能力,在技术能力方面肯定是有强有弱的。因此,为了能充分提高合同项目的整体履行质量,解决或弥补自己技术上的薄弱环节,中标人或成交商就可以将自己技术薄弱的“小”项目再通过“分包”方式,将其转包给技术能力相对较高的其他供应商去协助履行,这样就能达到充分提高整个合同项目履行质量的目的了。


“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有利于中标人借助于他人的力量,增强履约能力,化解工程供应量大而交付时间短暂的紧张局面。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中标人在供应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意外地遇到一些特殊的因素和问题,从而导致整个中标项目可能难以按时完成的情况;也有一些采购人急需的大型工程项目,一方面,由于整体项目不可能人为地肢解或分割给多个供应商去实施,另一方面,如果不实行“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那么,投标人主体一般只有一个供应商,而当其中标后,中标人就会感到项目合同的履行会非常紧张,甚至于为了“赶时间”以及时交付项目而影响质量等。为此,我们可以让中标人对其供应项目中的一些小项目工程采取“分包”方式完成,这样既能保障供应商按期履行合同,及时交付采购项目,又能使其有足够的时间认真履行合同,从而保障采购项目的质量。


“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有利于中标人将其高成本的生产环节转包出去,从而能在较低的中标价位下充分挖掘出较高的经济收益。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充分节约其采购资金,因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决定其能否中标的重要指标因素,只有合理的较低成交价才最具有竞争力。为此,投标人要想中标就得报出较低的成交价,这从另一方面来说,又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压缩和影响了投标人的盈利空间,对此,投标人在中标后,采取各种措施挖掘中标项目的经济效益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当支持的,特别是中标人经过其成本分析后,将其认为自己制作成本高的非核心性的生产环节等,再转包给其他生产成本较低的企业去完成,以降低整个项目的生产成本,对这一“分包”措施,我们应当给予支持和合作,这表面上看似中标人受益,可从实质上讲,我们的采购人也从中标人的低价中标上得到了许多收益。


“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有利于供应商“强强联合”,增强投标竞争力,解决个体投标势单力薄的问题。衡量投标人能否中标,其中最大的评判指标就是投标人的核心技术竞争力,技术越高,质量越好,供应成本就越低,为此,如果多个潜在的投标人,以各自的技术及实力优势组合成一个投标主体,共同参与项目的竞争活动,不但会充分提高中标的概率,而且,大家也都能从中“分享”到一块业务蛋糕。对此,各个投标人,特别是一些小型投标人,完全可以依法组建一个“联合体”,利用各自的优势,壮大整体的竞争实力,只有这样才能与大型投标人展开“同台”竞争,否则,不少的业务项目就会与中小企业无缘。


“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有利于中标人“组合”各个供应商的多项优势,以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既想提高项目质量又想少花钱的采购需求。综上所述,让中标商根据其实际情况去“分包履行合同”,可以使中标人避开其技术薄弱环节,而充分提高其供应技术能力;避开其高成本的建造环节或细小项目,而降低整体工程项目的供应成本;避开其“势单力薄”的现状,而联合多方力量及时完成项目的供应任务等等,这虽然是让中标人得了“实惠”,但从采购人角度来看,受益也不浅,至少,项目的质量提高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项目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风险下降了等等。因此,“分包履行合同”是一种采购人、供应商等多方都能互惠共赢的举措,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和积极推行该办法的实施,而不得冷眼看待,更不得暗中打压,甚至于歧视该举措的运用和实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