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审应注意哪些事项
2018年04月11日 09:1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卓越
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评标组织、采购文件、评委主观因素等种种原因,政府采购项目发生评审错误后需要进行重新评审。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规章是不鼓励重新评审的,因为重新评审可能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也容易产生腐败。但在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某些情形允许重新评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准确掌握重新评审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否则可能导致采购结果无效。
重新评审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中并未直接规定重新评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中“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如果发生评审错误的情况只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第一次对重新评审作出明确规定。梳理可知,对重新评审予以规范且未被废止的有如下法规文件。
69号文明确,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明确,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明确,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六十七条明确,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重新评审的前置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不同采购方式下,可以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招标项目包括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四种情形。87号令规定资格评审由采购人负责,与69号文相比,删除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情形,同时将评分畸高、畸低由“一致认定”改为“认定”。此外,根据87号令第六十七条,如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87号令规定、有87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有《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项目包括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价格计算错误两种情形。
竞争性磋商项目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五种情形。
重新评审的程序
当满足重新评审的前置条件时,在项目不同阶段,可按以下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1.评审报告签署前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经复核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2.评审报告签署后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需要重新评审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供应商对有关重新评审情形提出质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应注意的是,重新评审与复核是不同的概念,其区别是发生的时间段不同。以评审报告签署完成为界,评审未结束的是复核,评审结束后的是重新评审。供应商质疑后,为提高效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将重新评审和配合协助答复工作合二为一,一次完成。
重新评审后的工作
根据重新评审的要求,除了复核时发生问题可以直接修改并记载外,在其他阶段进行重新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都需书面报告本级财务部门。书面报告不同于审批或备案,在实际工作中应准确把握其含义。可结合《〈条例〉释义》中关于《条例》第四十四条的阐释进行理解,即“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其中质疑事项确实存在评审错误,因而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他事项的错误造成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报请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综上可知,重新评审时,如果原中标、成交结果发生变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将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这是因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权直接认定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必须由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后方可进行重新公告等后续工作。同时要注意的是,书面报告不需要审批,只是可能需要财政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作者单位: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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