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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敲定”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承接主体

2018年08月14日 09:3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项目回顾

某市老龄协会拟采购一项居家养老服务,并制定了相应的采购需求。由于该项目达到了相应的限额标准,老龄协会故委托该市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并将其经论证后的采购需求交至采购中心。

根据采购需求,其中除了包括一些法律服务外,还有监护等委托养老服务,并由此规定承接主体为律师事务所。采购中心认为,像监护等服务可能不是律师事务所能独立完成的,这样确定承接主体不够全面。于是,采购中心将此情况向采购人进行了反馈并进行了沟通。由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不能单独满足该项目的所有需求,一些社会组织可以承担法律服务以外的委托养老服务,经采购人研究,将承接主体确定为联合体,法律服务可由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承担,其他配套服务可向社会组织公开招标。

但此时,采购人又面临另外一个难题,那就是投标人的资格如何认定?一般的服务类采购项目,承接主体都是公司性质的供应商,对他们的资格较好认定,如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等。但具有非企业性质的社会团体的资质问题较难确定。采购人的主管单位提供了一些意见,建议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作为社会组织的资格认定标准。

采购人经过认真研究,遂修改了承接主体,并确定了相应的社会组织的资格认定条件。随后,该项目顺利地完成了招标。中标单位为联合体,包括一家律师事务所和某家社会组织。

项目启示

承接主体可以“多元化”

服务类的采购项目较货物类采购略显复杂,像法律、财务、展览等服务项目,一般采取定点采购就可以,承接主体一般就是相应领域具有公司性质的事务所等等。可是像本项目中的委托养老服务或者一些公益性服务,却是一些企业不能提供的,此时可能就需要一些社会团体加入其中。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换而言之,服务类项目的承接主体绝不仅仅局限于具有盈利性质的公司。采购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项目本身的需要确定承接主体,它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还可以是社会组织。

资格把关既要严格也要灵活

某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承接主体资格认定,首先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一系列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暂行办法》也对承接主体的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要求。而如何实际体现这些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资格认证材料。其指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另外,《实施条例》还规定,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要求其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此外,该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除了严于法律,在服务类项目承接主体资格确定方面,还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灵活把握。像本项目中,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团体究竟应该拿什么材料来证明自己的合法合规性?这就需要采购人同主管单位和相应的专家进行讨论,并进行一定的市场调研,最后尽量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都能参与到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来,使得项目的竞争更充分,后期履约才能更顺畅。

(文字/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