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体管控上寻创新
2019年05月10日 08:4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王伟
在某省某部门预算编制内部审查及财务凭证整理归类工作经费的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中,负责采购的代理机构在实体管控上严格把关并予以创新,使得项目进展顺利,给业界提供了有益参考。
强化对评审标准的管控,明确提出评审标准制定的五项原则
大量的实践表明,一些采购人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就评审标准提出的意见往往带有一定的倾向性。作为代理机构就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对采购人提出的意见加以识别和判断。譬如,在上述提到的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上,采购人提出将供应商注册资金的数额作为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条件。显然,这一条不合法也不合理。此外,采购人提出的评审标准及其评分规则有的虽不违法违规但却不尽合理。对此,上述代理机构研读了大量的相关采购文件,从中概括出评审标准设定的五项基本原则,即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计分原则、客观因素最大化原则、主观因素量化相对细化原则、报价低廉优势原则、重点考察项目机构实力原则,并运用到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之中。
强化供应商的举证责任,明确提出相关证明标准
供应商要对自己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对相应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大量的采购代理和采购评审工作中,供应商有关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问题,始终是一个未能解决的问题,普遍存在着举证不力之弊端,而这与采购文件在这方面的要求不严不实存有关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运用有关民法的举证原理与相关规则,根据社保资金缴纳的性质与特点,编制相对严谨的证明标准与举证规则,如,表述可以为:“供应商为其拟派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缴纳近6个月(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下同)社会保障资金、且证书上载明的聘用单位为供应商的证明材料,包括:①社会保障资金付款凭证与税收完税证明、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核定表、社保机构专业网站‘单位人员基本资料查询’以及其项下的拟任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明细的截图,以及其他一切足以能证明供应商为拟任项目机构组成人员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②以表格的形式说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总体与具体情况,要求能够清楚地表明投标单位近6个月为拟派项目机构组成人员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障资金,并与材料①相吻合。否则,按无效处理。③供应商与拟任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退休人员退休证和退休人员与供应商签订的返聘劳务合同。”
正确区分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与成交供应商的满足条件
在采购活动中,弄清什么是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什么是符合性审查的满足条件,意义十分重大。一是它直接关乎采购的进程与结果。譬如,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中,在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仅有2家的情况下,若以对成交供应商要求为标准将其中的1家予以排除,那么,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就不得不终止。二是将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的特定要求混同于对供应商特定的资格要求,这也和法理相悖。对成交供应商的特定要求与对供应商特定的资格要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成交与否系成交供应商与供应商的分界点,即使是同一个主体在成交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其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也是不同的,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就同法理不合。三是将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的特定要求误视为对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条件,这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这是因为仅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供应商与成交供应商、供应商的资格特定要求与成交供应商的特定要求是两组不同的概念。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应该正确区分供应商特定的资格要求与成交供应商的特定要求。
(作者单位: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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