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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大监督背景下如何用好政府采购监督抓手

2026年02月11日 08:4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聂艳

  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在财政大监督的背景下,政府采购监督是很好的抓手,核心是构建全流程、多维度、高效协同的监督体系,将监督贯穿于预算编制、采购执行、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各个环节。
  四大核心监督措施
  根据政府采购各时间节点的特点,笔者从事前、事中、事后和协同环节拟定了四大核心监督措施。
  一是预算源头管控。严格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性和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坚持“无预算不采购、不超预算采购”。需求科学论证监督端口前移,监督部门参与采购需求论证,确保需求合理、公平,无差别歧视条款。
  二是全流程电子化。利用电子化采购平台,对采购意向公开、文件编制、公告发布、专家评审等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控,设置预警功能。开展现场监督,对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高风险环节实施现场监督或“飞行检查”。
  三是强化履约验收。通过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核验供应商履约质量,严防验收“走过场”。对金额高、影响大的项目实施专项绩效管理,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单位考核挂钩。
  四是构建协同监督网络。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接诉即办”机制,高效处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建立信用档案,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问责。
  三方面深化采购监督工作
  除落实上述基础措施外,笔者认为,还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深化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一是数据赋能智慧监管。探索建立资金流向大数据分析模型,设置系统预警规则,精准拦截违规支付。利用数据对采购行为进行分析,主动发现异常模式和潜在风险点,实现由“人防”向“技防”的转型升级。
  二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促进规范。建议通过常态化培训和发布典型案例,提升采购人的依法采购意识和专业能力。同时,推动各单位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实现自我监督。
  三是突出政策功能导向。政府采购监督不仅是“查问题”,更要“促发展”。监督应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如优先采购创新、绿色产品,以及切实提高中小企业采购合同金额占比,将监督成效转化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果。
  综上所述,在财政大监督背景下,想要发挥政府采购监督作用,关键在于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分散式、碎片化监督向全链条、一体化监督转变;二是从被动响应、事后查处向主动预警、事前防范转变;三是从单一部门监管向多元协同共治转变。通过构建权责清晰、技术赋能、闭环管理的监督新格局,才能真正筑牢财政资金的“安全屏障”,打造阳光透明、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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