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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行为算不算犯罪记录

2026年06月26日 09:0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贾静

  某单位采购一批家具,中标结果公布后,供应商B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A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要求,同时提交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证明材料。
  代理机构随即向中标供应商A发出核查通知,要求其针对该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中标供应商A按期提交情况说明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经对供应商B提交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该材料是对某技师学院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科科长周某作出的刑事判决,案情陈述内容中提及中标供应商A的法定代表人卿某向周某请托,帮助其中标后给予好处费5万元。
  问题引出
  供应商B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关于中标供应商A法定代表人的行贿行为,是否属于违反采购文件中“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要求。
  问题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供应商B依据裁判文书网中他人受贿判决书内提及的行贿事实,主张中标供应商A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对此,应从“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法律界限,以及“犯罪记录”的法定认定标准两方面进行分析。
  虽然《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已停止执行,但该文件作为招投标领域要求开展行贿犯罪查询的源头依据,其对“犯罪记录”的界定逻辑仍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该文件明确规定:“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纳入查询范围的行贿犯罪记录,必须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为前提。没有生效判决,就不存在可查询的“犯罪记录”。
  现行法律对“犯罪”与“犯罪记录”有严格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记录”,仅指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有罪的状态。
  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公安机关均无中标供应商A及其法定代表人卿某的刑事判决书或立案侦查记录。相关判决文书仅在对受贿人周某的审判中提及卿某存在行贿行为,但该行为并未进入刑事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
  在本案中,卿某的行为未经法院判决认定,依法不能确定为有罪,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行贿犯罪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结论。
  因此,中标供应商A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情形,供应商B提出的质疑不成立。
  (作者单位:中航招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