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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废标后代理费用如何收取?

2026年06月30日 10: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打印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项目废标以及采购人中途取消委托是代理费用纠纷高发的主要情形。如果项目废标,已经发生的代理服务费用如何结算?已收取的费用是否退还?重新采购时费用如何衔接?

  应在委托代理协议     

  或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收费情况。这一规定确立了“事先告知、依约执行”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废标情形。

  中钰招标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书玲说:“项目废标了,代理费用的收取首先依照委托代理协议相关条款执行。”实际采购中,若委托代理协议或采购文件已明确约定废标情形下代理费用的处理方式,无论约定由采购人支付还是由供应商承担,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我们检查发现,有的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仅写明‘中标(成交)后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用’。项目废标后,代理机构却擅自向供应商收取‘前期服务费’‘论证费’等采购文件中未明示的相关代理费用。这属于典型的违规行为。”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约定不明时         

  结合废标原因归责分析

  “当采购文件或委托代理协议未对废标情形下的代理费用作出明确约定时,应结合项目的废标原因进行归责分析,作为协商补偿的依据。”张书玲提出以下三类废标原因对应的处理方式。

  其一,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此时代理机构已完成核心服务,代理机构可依据采购文件中的违约条款,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主张相应代理费用。若采购文件规定“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则该保证金可依约不予退还;但代理机构不得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自行将保证金冲抵代理费用。

  其二,因非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项目废标,如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供应商串通投标、采购需求存在重大瑕疵等。此类情形下,各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补偿方案。

  其三,因代理机构自身过错导致项目废标,如程序违法、采购文件编制错误、评审组织失当等。此时代理机构无权收取代理费用。

  规范操作避免衍生争议 

  保留服务记录作为证据

  “即便收费有据可依,代理机构仍需谨慎操作,防范衍生风险。”一位政府采购业内专家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对于已收取但因项目废标需退还的代理费用,应及时办理退款并发送书面通知,不得拖延不退、变相占用资金。”

  另外,代理机构应完整保留服务过程记录,包括采购文件编制、组织评审、质疑答复等工作痕迹,作为主张合理补偿的证据支撑。(王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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