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全国统一,从顶层设计助推全国统一市场
2026年07月13日 11: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打印】 
■刘亚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二十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的推进,现行政采制度的短板也日益显现。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统一,已成为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的一道隐性壁垒,制约着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我们先来看现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了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权限: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这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央和地方各有不同的要求,省级之间也各不相同。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这种差异,聊政采音频团队梳理了中央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先看集采目录: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共有30个品目,其中货物类18个品目、服务类8个品目和工程类4个品目。各地集中采购目录的差异也很明显,集采目录内品目的数量从30多个到50多个不等,具体品目内容也不相同。有的地方涵盖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有的地方则不包括工程。
再来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这意味着,采购限额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哪些项目需要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目前中央预算单位执行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是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工程项目120万元。而各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差异也较大,有的地方执行的是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金额100万元;有的地方是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工程类项目100万元;有的则区分省级和市县级,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100万元、市县级30万元……
这些差异在采购中就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一个98万元的货物项目,在甲地要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供应商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可依法进行质疑投诉;在乙地可能就按预算单位内控制度执行了,供应商维权就只能找采购人。这种因地域不同而产生的规则差异,让供应商无所适从,增加了其跨区域经营的难度和成本。
更值得关注的是,低于限额标准项目的采购,依赖的是预算单位的内控制度。《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规定,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但在实践中,各预算单位的内控制度水平参差不齐,随意性大。有的单位生硬照搬法律制订内控制度;有的内控制度制定的很宽泛,无法落地;有的甚至还没有建立内控制度。在实践中,有的内控制度甚至要求超过1万元就要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采购,这种千差万别的做法既增加了采购成本,也降低了采购效率,采购人和供应商都不满意。内控制度虚置,既不利于规范采购行为,也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可喜的是,在修订草案中,这一问题得到了根本性的解决。修订草案第九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实行目录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可以根据国务院规定对本地区集中采购实施作出调整。第十条则明确规定,分散采购实行限额标准管理,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可以根据国务院规定对本地区限额标准作出调整。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适用简易采购程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亚利认为,这两条规定传递的信号非常清晰: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后将由国务院统一确定,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只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微调,而不能再自行制定千差万别的标准。这是从制度顶层设计上对政府采购市场规则的重大统一。
亚利认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统一,是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其意义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破除市场壁垒,促进公平竞争。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意味着所有供应商面对的是相对一致的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清除歧视性、排他性的地方保护政策,消除“隐形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形成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市场,发挥规模效应。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是界定是否实行集中采购以及适用简易采购程序的关键因素。如果各地标准不一、五花八门,市场就会被分割成众多零散的小块,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标准的统一,有助于形成一个体量庞大、规则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从而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制度优势,提升采购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于供应商,尤其是跨区域经营的企业而言,过去需要投入资源去研究、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采购规则。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后,企业不需要再去面对“一地一策”的复杂局面,可以大幅降低在信息获取、投标响应准备等方面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使其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升上。
亚利认为,修订草案将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权上收至国务院,是从制度顶层设计上打破市场分割、构建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市场的关键一环,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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