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

服务热线:400-810-1996   |   服务投诉:010-63819289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实务

如何处理因检测报告引起的争议

2026年08月04日 10:0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陈国 李乾

  某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运维服务,在项目开标前,有多家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要求过多的检测报告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回复不满,又提起投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财政部门又发现多家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检验报告。最后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多家供应商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一典型案例反映了检测报告争议的复杂性,也凸显了从投诉处理视角系统探讨这一问题的必要性。
  在办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针对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投诉事项很常见。针对投诉事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常见的答复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对于上述回复,笔者认为形式合规,但是结合项目整体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相符是值得商榷的。从投诉处理视角,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
  明确检测报告的重要性
  检测报告是验证货物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项目中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的重要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是保障采购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这是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于一些直接影响项目目的实现、安全、合规性的关键指标,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比如,公立幼儿园采购玩具、课桌椅等,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满足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
  重点关注要求过多的检测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这些举措目的是为减轻经营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而采购文件中要求过多的检测报告确实会增加经营主体的交易成本,也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相冲突。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其监管是全方位、全链条的,不仅要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合理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这种从“程序合规”向“公平绩效”转变的监管思路,也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中。
  另外,2026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这一改革对政府采购中检测报告的要求产生了重要影响:属于“一单一库”范围的检测项目,报告应当带有CMA标志;未入库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可自主提供服务,但报告不得使用CMA标志,采购方也不得强制要求CMA标志。这意味着,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带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并非当然合规,需要结合产品是否纳入“一单一库”管理范围进行判断。
  如何处理关于检测报告的争议
  一是坚决做到矛盾争议早解决。大多数关于检测报告的争议,核心是供应商投诉采购文件具有倾向性、排他性。财政部门在收到类似投诉时,进行初核后,如出现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过多或者有检测报告设置与项目需求不相匹配的嫌疑,财政部门要及时要求采购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力争项目不带问题开标,防止产生采购结果后,矛盾影响扩大化,处理难度更大。
  二是注重检验报告设置合理性审查。在实践中,有些采购文件对一些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设定的通用类货物或者在项目中占比小的产品(如话筒、音响、按键笔等)要求过多的检测报告,缺乏相关依据,易被认定为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是重点审核采购人答复材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对于因采购文件引起的争议,采购人本身就负有法定的解释说明责任。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笔者认为,首先,财政部门应当要求采购人对设置相关检测报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逐一进行充分说明,而非简单引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条款一笔带过。其次,针对利用设置检测报告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采购人提供市场调研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最后,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对于明显违法违规情形,及时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于涉嫌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不合理的情形,要向采购人明确答复材料的要求和标准,并重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芜湖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