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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引发争议,能质疑投诉吗

2026年08月04日 10:0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杨保清 陈立源

  某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应急外运处理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A公司参与投标活动并获得中标资格。采购人于2025年6月1日向A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期间,双方就合同条款产生争议。6月25日,A公司书面发函通知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月3日,采购人向A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7月6日,A公司向采购人作出“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的答复”,要求采购人继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最终未能签订。7月13日,A公司向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投诉书》。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门是否应当受理A公司提起的投诉?
  笔者认为,问题的核心为A公司就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事宜提起的投诉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质疑范围。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是财政部门应当受理;二是财政部门不应当受理。笔者认为,针对涉案项目,财政部门不应受理A公司提起的投诉。
  首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即针对政府采购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被质疑的范围仅包含3个方面内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换言之,该3个方面内容之外的事项不属于法定的可被质疑事项。A公司是中标人,该争议在逻辑和事实上显然不是对采购结果的质疑。
  其次,A公司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因此,不管是采购人还是其他机构对A公司关于合同签订事宜提起的异议或诉求作出的答复,该答复均不能视为政府采购质疑答复,A公司与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事宜进行的沟通、交涉以及书面答复,该过程本质上不应属于“依法进行质疑”。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由此可见,采购人与中标人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事宜产生的争议应属于民事争议范畴,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综上,笔者认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争议不属于质疑投诉范围,财政部门更不应受理此类“投诉”。
  (作者单位:广东中致友腾律师事务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