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报价0元等于响应无效吗
2026年08月07日 09:2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邓丽春
某县实验学校委托代理机构,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某年度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实施采购,预算金额为63万元。
某供应商参与谈判,总报价未超预算。谈判小组注意到其《报价明细表》中“员工工作餐”分项填报“0元”,随即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向该供应商发出澄清函,要求其对“员工工作餐0元报价”的合理性作出书面说明。供应商在澄清函中说明,员工工作餐费用已由企业在其他分项利润中内部消化,系企业自愿承担驻场人员餐食成本,不单独向采购人收费,并坚持0元报价不作调整。谈判小组最终以“员工工作餐”分项填报“0元”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认定该报价属于“无偿赠与”,判定其响应无效。
供应商质疑:谈判文件仅要求“中标单位承担派驻员工工作餐费用”,未将“分项不得报0元”列为实质性条款,且总报价已覆盖全部服务成本,0元系企业自行消化成本、不单独收费的经营策略,已通过澄清函向谈判小组充分说明,不应再以同一理由否定其响应资格。
问题引出
供应商已就0元报价作出澄清说明,谈判小组能否仍以此为由判定响应无效?
笔者观点
争议焦点在于:供应商已就分项0元报价作出澄清说明的情况下,谈判小组能否仍以此为由否定其响应资格。
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判断是否“实质性响应”,关键在于谈判文件的具体规定。在本案中,谈判文件仅约定“中标单位承担派驻员工工作餐费用”,并未明确“员工工作餐分项不得填报0元”或将其列为实质性否决条款。供应商填报0元系对“承担”方式的合理解读——将员工餐成本纳入总价统一核算,而非单独向采购人列项收费,不构成对实质性内容的偏离。
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33号(S单位实战指挥平台建设项目投诉案)已就此问题给出明确结论。该案例中,招标文件对“不可预见费”表述不明确,供应商报价0元,评标委员会以“存在零报价”为由认定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财政部最终认定:招标文件对分项报价要求不明确的,供应商根据自身理解报价0元并无不妥,不应承担不利后果,评标委员会不应以该项0元报价为由认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在本案中,谈判文件对员工餐费用仅笼统表述为“中标单位承担”。笔者认为,该情形与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33号类似。
有观点认为,谈判小组已给予供应商澄清机会,供应商在澄清后仍坚持0元报价,相当于“拒不配合”,谈判小组有权据此作出不利认定。笔者认为这一理解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根据74号令第十六条,澄清的功能是“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说明,其法律功能是帮助谈判小组准确理解供应商的响应内容,而非要求供应商按照谈判小组的意愿“修正”报价。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33号明确指出,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不明确的情形下“根据自身理解报价0元并无不妥”。
供应商已在澄清函中明确说明了0元报价的成本归集路径——员工工作餐费用由企业在其他分项利润中内部消化。这一说明具有合理性,谈判小组对该成本构成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但不能因为供应商不按自己的意愿调整报价就予以否决,将“坚持合法报价”等同于“不配合评审”,缺乏法律依据。
就异常低价审查而言,《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审查对象为项目整体报价,量化标准(低于平均值50%、低于次低报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均以整体总价为计算基数。是否启动审查以及是否认定无效,应当评估整体报价能否覆盖全部履约成本,而非某一分项。
总而言之,谈判小组的做法存在三个层面的程序问题:其一,采购文件未将“分项报价不得为0元”列为实质性条款,谈判小组却以此为由否决供应商;其二,供应商已通过澄清程序对0元报价的成本归集路径作出合理说明,谈判小组仍以同一理由否决,未能充分尊重澄清程序的法律功能;其三,将本应针对整体报价的异常低价审查,不当细化为对分项报价的单独否决。
分项0元报价不等于响应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先查阅采购文件是否有禁止性规定,若无禁止性规定则启动澄清程序听取供应商的成本构成说明,最终将审查结论建立在整体报价合理性评估之上,而非以分项报价0元为由单独否决。跳过法定程序径行判其无效,既缺乏采购文件依据,也违背了评审程序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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