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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评价“指挥棒”激活行业“一池春水”

2026年08月28日 09:4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马金眈

  近年来,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专业化发展给予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其中,多次提及代理机构评价及对评价结果的运用。
  如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中明确,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采购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同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强调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专业评价,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在政策引领下,各省财政部门陆续出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并明确对代理机构的评价要求,部分省份,如福建、黑龙江、河北、山西、四川等地出台了具体评价规则。
  在评价规则设计方面,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福建对代理机构执业进行综合评价,即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能力进行客观反映,包括诚信评价、业绩评价、专业知识评价、企业基本情况及附加分5个部分。河北对代理机构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价得分由项目评价、监督检查评价、业绩评价3部分得分相加构成。黑龙江则对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履职评价分为代理机构行为互相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山东细化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业绩及增长率、电子化采购完成率、专业化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情况(参训人员占比)、被有效投诉率、失信及被处理处罚情况、信息发布质量(错误信息数量及占比)。四川采取“客观评价为主、主观评价为辅”的方式,主观评价指标关注服务态度、专业性、应急处置等方面服务情况,客观评价指标围绕纠纷化解、采购规范性、工作效率、电子化采购、业绩和人员情况、集采机构竞争等方面业务能力。主观评价由采购人进行评价打分,客观评价基于采购平台采集的代理机构基础信息、项目交易、采购监管等数据信息,按照预设评价指标和标准,通过采购平台进行评价打分。另外,有的省份还采取“驾照式”扣分模式,如青海、山西根据不同负面行为扣减相应分数,以动态记分约束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在评价结果上,各地区对于代理机构评价结果的等级划分主要采取了“优、良、中、差”四级标准,也有部分地区采用了“五星制”评价体系,或者“A、B、C”三级以及“A+、A、B+、B、B-、C+、C、C-、D”四等九级评价体系。在评价结果的应用方面,不同地区之间也存在着差异。这些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与采购人的选择、财政部门的监管等紧密联系起来。具体来说,当采购人需要委托代理机构时,他们被鼓励优先考虑评价结果为“优”或者“良”的机构。相反,对于那些评价结果为“差”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会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这些机构将被暂停参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资格。如果整改未能达到要求,将继续暂停其代理业务直至整改合格。如福建将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分为A级、B级、C级3个等级,并向采购人公开,为采购人提供参考,如果采购人最终委托的代理机构为C级或为失信企业,该项目将纳入年度重点监督检查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宁夏还制定了采购人择优选取代理机构的规则,包括按专职人员能力及稳定性择优、按被有效质疑投诉率择优、按代理项目领域择优、按代理项目类别择优、按专业化能力择优、按综合能力及信用评价择优等。
  总的来说,对代理机构的评价是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的重要抓手。而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运用评价结果,才能真正淘汰不合规、不专业的代理机构,持续净化行业营商环境。对代理机构来说,要以评价为契机,补齐短板,夯实服务质效,提升市场竞争力,才能赢得更多市场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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