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政府采购舆情治理向全流程常态化转型——政府采购舆情治理对监管部门的制度要求与实施路径
2026年08月31日 14:47 来源:《政采观察》专栏 【打印】 
■ 何义来 宋军 贤齐
摘要:结合国新办“十五五”发布会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部署,本文系统梳理了政府采购舆情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四层制度架构,归纳出财政部门在信息公开、投诉处理、舆情研判回应、监督检查、信用管理、协同监管、智慧监管、责任追究等八大核心职责。围绕构建“研判—预警—回应—反馈—整改”全流程闭环治理机制,本文提出源头防控、分级处置、闭环整改、合规履职等具体实施路径,并特别强调建立舆情响应的“黄金4小时”时效标准和主体责任与协同机制并重的治理思路。文章旨在为财政部门推进政府采购舆情主动治理、防范化解领域风险、维护政府公信力提供制度参考与实践支撑。
国新办“十五五”发布会明确提出,要持续优化政府采购秩序、校准监管标尺,坚持制度完善与强化监管双向发力,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依托《政府采购法》修订健全制度体系,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当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市场主体维权意识和社会公众监督意识显著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舆情诉求呈现多发、多元特征,舆情治理已从传统事后被动应对,逐步转向全流程源头防控和主动治理的新阶段。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监管主体和舆情回应第一责任主体,亟需厘清舆情治理制度体系、压实全链条监管职责,构建具有前瞻性和操作性的常态化治理机制。这不仅关系到防范化解领域风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关乎政府治理公信力的提升。
一、政府采购舆情治理制度体系的总体架构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舆情治理已构建起“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四层效力层级分明的制度体系,形成“依法公开、及时回应、严肃问责、闭环管理”四位一体的治理框架,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规范开展舆情治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在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层面,以中办、国办系列政务公开和舆情处置文件为主体,包含国办发〔2016〕61号、国办发〔2024〕33号等核心文件,确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务舆情须在24小时、48小时内分级回应的时效底线。财政部配套文件及网信领域治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舆情监测、研判、回应的具体规范,构建起全方位舆情治理的规范体系。
在法律层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及修订草案为核心,配套《网络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范。值得关注的是,《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新增“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明确采购全过程数据实时入库、电子档案留存15年等要求,实现了舆情事件责任的全程可追溯,为溯源治理筑牢了法律根基。
在行政法规层面,涵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市场主体权利救济、信访诉求处置等基础规则,划定了舆情处置的法定边界,规范了常态化治理工作的基本框架。
部门规章与专项文件是实操层面的核心依据,主要包括财政部第94号、第101号、第87号、第110号令及财库〔2021〕22号等核心规章。最新专项政策如财库〔2026〕8号、9号文件,分别就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和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作出部署。同时,各地积极开展制度创新,上海出台了政府采购监管智能体应用管理试行办法,内蒙古推行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闭环管理规程,明确了核查、处置、反馈、公示全流程时限要求,为全国闭环治理提供了鲜活的地方实践样板。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法定监管主体,在舆情治理中承担双重职责:既是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主体,也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宣传部门协同配合统筹舆情处置工作。新时期舆情治理的显著特征在于,摒弃了单纯事后处置的传统模式,更加注重事前风险研判和口径储备,确保舆情突发时能够第一时间精准回应、口径统一、依据充分。
二、政府采购舆情治理中监管部门的八大核心职责
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导向,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舆情治理中的职责覆盖采购全流程和监管全链条,可系统归纳为八大核心履职维度,贯穿信息公开、诉求处置、监督执法、信用约束、协同治理、智慧监管、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
(一)全面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监管部门需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监管处罚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统一发布,规范各渠道信息发布标准。依据财库〔2026〕8号文件要求,应健全电子卖场价格监管机制,依托智能化系统开展价格比对监测,对价格异常偏离、区域价差过大、短期价格异动等问题自动预警,从源头上规避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舆情风险。信息公开不仅是法定职责,更是赢得公众信任的前提,应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早公开早主动。
(二)依法高效履行投诉处理职责
全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受理方式、文书范本,落实“有诉必应、依法处置”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并书面反馈当事人。需要强调的是,应摒弃“零投诉”的片面政绩观,将供应商的投诉诉求视为市场运行的“晴雨表”,以争议问题为抓手,及时发现监管盲区、补齐制度短板、规范市场秩序。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公众对政府采购公信力的评价,应作为监管部门核心考核指标。
(三)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研判与快速回应机制
建立常态化舆情监测、分级研判和快速回应机制,严格落实政务舆情时效要求,确保舆情回应事实清晰、口径统一、依据充分。坚持关口前移,构建“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溯”的治理模式,常态化开展风险研判,储备标准化回应口径,全面提升舆情初期处置能力。需特别强调的是,应建立舆情响应的“黄金4小时”标准,即在重大舆情发生后4小时内完成初步研判并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形成完整回应方案,48小时内完成阶段性处置反馈,确保舆情不发酵、不蔓延。
(四)强化全过程监督检查职责
聚焦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类主体,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监督检查,落实投诉举报“一案双查”制度。推动监管从事后追责向全流程管控转型,紧盯差别歧视条款、围标串标、异常低价竞争等四类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依托《政府采购法》,压实采购人主体法定责任,推行抽检复核、结果公开和终身追责制度。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完善交易规则、整治低价乱象、推广优质优价采购,主动对标G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制度体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跟踪问效,形成完整监管闭环。
(五)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用管理
健全政府采购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归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将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纳入全国统一信用平台,实现跨领域、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信用管理是前置化解舆情风险的有效手段,通过信用约束倒逼市场主体规范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因失信行为引发的负面舆情。应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主动整改、合规经营,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六)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
建立财政、市场监管、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线索移送、联合办案、快速处置的工作流程。依据财库〔2026〕9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财政部门统筹规范监管标准、开展重点检查,对涉证核验问题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对涉罪串通投标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现各司其职、联动处置,有效化解复杂舆情背后的深层次违法问题。在协同机制中,财政部门应主动担当、牵头协调,同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边界和响应时限,避免推诿扯皮、贻误舆情处置最佳时机。
(七)推进智慧监管赋能舆情风险防控
深化数字赋能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采购全流程动态监控。借鉴上海政府采购监管智能体应用经验,在文件编制、开标评审、投诉核查等关键环节开展智能筛查,精准识别歧视性条款、围标串标、异常交易等隐蔽风险。完善六大类预警模型,实现风险提前识别和精准预判,提升舆情风险智能化防控水平。智慧监管不仅是技术手段的升级,更是治理理念的革新,应将其作为常态化舆情治理的基础性工程持续推进。
(八)严格开展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监管追责制度,对监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逾期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刚性问责压实监管责任,杜绝因履职缺位、监管空白而引发的各类舆情问题。责任追究既是事后惩戒,更应成为事前警示,形成“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制度威慑。
三、政府采购舆情闭环治理的实务实施路径
为推动制度体系落地见效,需构建“研判—预警—回应—反馈—整改”全链条舆情治理闭环,健全风险预警、协同处置、责任追溯、案例学习四大工作机制,推进监管标准、数据共享、投诉处理、考核评价、宣传引导“五个统一”,全方位提升舆情治理的规范化、常态化水平。
(一)强化前端源头防控,降低舆情发生概率
聚焦采购需求编制、参数设置、信息发布、质疑答复等高风险环节,依托监管智能体等数字化工具开展常态化智能巡检,提前排查倾向性条款、围标串标、价格异常等隐患,从源头压降舆情发生率。实践证明,大量政府采购舆情的爆发,根源在于前期工作不扎实、信息不对称、程序不规范。因此,源头防控是最经济、最有效的治理手段。建议建立高风险环节“红黄蓝”三级预警机制,对常见问题编制标准化整改指引,帮助采购主体提前规避风险。
(二)规范中端分级处置,确保回应精准权威
建立标准化的舆情研判处置流程,实行舆情分级分类管理。对重大舆情(红级),应在“黄金4小时”内快速编制多套回应口径,保障首发回应精准权威。借鉴太原科技大学采购舆情处置经验,通过数据拆解、溯源资金来源、公示采购流程等方式,精准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误解。对一般性舆情(黄级、蓝级),应在24小时内完成回应,确保舆情不升级、不扩散。分级处置的关键在于,不同等级的舆情对应不同的响应级别和资源调配,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施策。
(三)落实后端闭环整改,防止问题反复发生
参照内蒙古闭环管理时限要求,严格执行核查、处置、反馈、公示销号的全流程规范。借鉴泌阳县、汉中市等地舆情处置案例,对舆情暴露的问题开展全链条核查和跨部门联动整改,及时公开处置结果,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闭环整改的核心在于“改”字,不能止于回应和解释,必须深挖问题根源、完善制度机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重复发生。应将舆情处置成效纳入政务公开考核体系,对履职不力、整改滞后的严肃约谈问责。
(四)坚守合规履职底线,确保治理方向正确
严格遵守舆情处置工作规范,不违规干预网络舆论、不篡改隐瞒事实、不违规封堵正常公众讨论,始终坚持依法公开、依法回应、依法处置。同时,要善于引导舆情,积极运用正面、正确的舆情信息传导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采购知识,将舆情应对过程转化为政策宣传和普法教育的契机。例如,可通过典型案例解读、政策问答、专家访谈等形式,主动设置议题,引导公众理性认知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和运行逻辑,增进社会理解和支持。
(五)落实主体责任与协同机制并重,形成治理合力
在舆情治理中,必须明确财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舆情处置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督。同时,要高度重视协同机制的配合作用,建立健全与宣传、网信、公安、信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处置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演练和桌面推演,提升协同应对能力。主体责任与协同机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互为补充、相互支撑的有机整体。只有主体责任压得实、协同机制运转畅,舆情治理才能真正形成合力、取得实效。
(六)配套落实五项长效举措,巩固治理成效
一是出台《政府采购舆情回应标准化操作指南》,明确各类舆情的回应模板、审批流程和发布规范;二是常态化开展舆情管理专项培训,提升各级监管人员的舆情意识和应对能力;三是全面推进监管智能体建设,强化数字赋能,提升治理效率;四是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制度化的联动格局;五是建立舆情回应质量量化评估体系,从响应速度、回应质量、公众满意度等多维度进行综合评估,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领域的政府公信力。
当前,政府采购舆情治理制度体系日趋完善,恰逢《政府采购法》修订及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收官的关键节点。各级财政部门需紧扣“十五五”改革部署,加快推动舆情治理从被动应急向全流程常态化主动治理转型,切实将舆情处置成效转化为市场治理效能,持续规范采购交易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高质量建设。舆情治理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应对,更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体现。只有坚持制度引领、科技赋能、责任压实、协同联动,才能在复杂的舆论环境中牢牢掌握主动权,真正实现政府采购领域的风清气正和社会公信力的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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