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馆布展等综合服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投诉案
2026年09月18日 09:3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林美月
基本案情
采购人F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X活动展馆布展、现场活动及宣传等综合服务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限为“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6日,G公司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5月19日,G公司向财政部门投诉称,该项目不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要求,应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招标,且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作出《告知书》告知G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G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于2023年8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财政部门作出的《告知书》。
处理理由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经查,本次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为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25日,对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但在采购人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后,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仅提供给被邀请供应商X公司,因此,G公司不是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也不是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享有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权利,因此G公司提出的质疑不属于依法质疑,进而存在G公司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的情形。综上,G公司提起的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门具有投诉处理法定职责。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本案中,G公司既不是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也不是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质疑供应商的主体要求。G公司对采购公示的异议针对的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涉及采购文件的实体内容,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对采购方式的异议,而不是《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的适用范围,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法有据。
案例启示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在采购人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后,采购文件仅提供给被邀请供应商,未被邀请的供应商不是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也不是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具备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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