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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多措并举促科研领域政采质效“双收”

2019年12月06日 09:3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宁夏财政厅近日发文,从优化采购流程、优先审批方式、扩大采购自主权三方面出发,推进科研领域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研工作的大力支持,各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态势,不但采购品目种类繁杂、技术参数多样,而且采购实效性要求较高。宁夏财政厅为积极支持自治区科研工作发展,在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及自治区政府政策要求的基础上,起草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优化采购流程、优先审批方式、扩大采购自主权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以求实现该地区高校采购质效“双收”。 

  优化采购流程方面,《通知》规定,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删减6个审批环节,实现采购计划自动审核备案;实行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备案制管理,备案资料从“两函三表一意见”缩减至“两表一意见”,并对同一预算年度内已经备案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再次备案时取消专家论证环节。 

  优先审批方式方面,《通知》要求,对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申请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实施采购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将予以优先审批,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办结。 

  扩大采购自主权方面,《通知》明确,对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内的,删减采购计划报送环节,各单位可依法自行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自行组织或直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在具备录音录像和评审条件的场所自行组织评审活动,不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对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非招标方式的,自行选择是否进行交易。 

  据悉,宁夏财政厅下一步将出台更多有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有效措施,通过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建立健全场外评审活动监管规则、探索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确保在采购规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有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