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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展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2025年08月05日 09:58 来源:上海政府采购网打印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以下称14号文),上海市财政局与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统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同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对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按时支付合同款项等重点监管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本市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根据14号文要求,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1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附件2)的相关条款,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五类代理机构名单。对符合“一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对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三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五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根据上述筛选依据和标准,本次纳入专项整治的代理机构共149家。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阶段安排如下:

(一)开展自查

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其在2024年度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此阶段工作于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

(三)现场检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此阶段工作于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

(四)延伸核查

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阶段工作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

(五)集体复核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集体复核工作,研究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和各类典型问题,统一执法口径和处理处罚标准。此阶段工作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

(六)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依法公示。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本市处理处罚信息。此阶段工作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总结报告

各区财政局于2025年12月10日前形成本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市财政局于2025年12月30日前汇总形成本市2025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报告。财政部门及时将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