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涛: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定位的认识(下)
2009年03月13日 15:34 来源: 【打印】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工具。其中,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政策(具体地说是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能否科学有效地进行,不仅影响采购成本,还直接影响到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直接影响着财政支出的总量和结构,反映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取向。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政府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采购总量来实现对经济的总量调控;可以通过选择采购对象对国民经济各产业进行调控;也可以通过对采购地区以实现支持某些特殊地区发展的目的。但是,若想使这些调控目标真正有效的实现,政府采购就必需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让市场起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实际上,政府采购制度是把政府的支出行为推向了市场,政府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而不能过分干预市场。因此,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还有助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准确定位。
摆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准确定位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忽视了这一点,经济体制改革总是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所有改革都围绕着国有企业转。事实表明,企图绕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改革是行不通的。而以改革和规范政府资金使用方式为宗旨的政府采购制度,则一改围绕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传统改革思路,改革从公共部门内部的放权与收权的循环转变到政府的“自我革命”上来。购买性支出不再由各政府部门说了算,而是交由市场来选择,即原来由政府掌握的一部分权力归还给了市场。与此相适应,政府的职权范围必需重新进行调整,即政府分权应严格限定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范围之内,以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优先”的原则。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制度从公共支出人手,为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凡是市场能干的,先让市场去干,只有市场不能干或干不好的,才由政府去补充,即政府的作用范围应严格地限定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内。在这里,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基准,而不是相反。
实现社会总供需的平衡。一定时期,如果社会总供给远远大于社会总需求,会导致物价下跌,工人失业,投资锐减,经济萎靡不振等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果社会总供给远远小于社会总需求,则会导致物价大幅上涨,投资过旺,从而引发泡沫经济。因此,社会总供需的极度不平衡都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根据政府与市场的定位,当市场出现失灵时,政府应发挥其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
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实现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而我们知道,社会总需求(D):消费性需求(C)+投资性需求(1)+政府购买(C),政府的购买性支出即政府采购,它是社会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调整政府采购的总量可以调整社会总需求,进而促进全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应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政策工具的运用主要是减税和扩大政府支出。体现在支出上,便是在经济周期的萧条阶段,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时,政府可以扩大支出,包括增加公共工程支出、政府购买性支出和政府转移性支出等,以增加居民的消费和促进企业扩大投资,提高社会总需求水平。反之,如需对增长过快的经济进行降温,政府则可以通过紧缩性财政政策缩减其支出规模。政府的购买性支出政策作为一项相机抉择的财政措施之一,具有收效大、时滞短的特点,政府购买性支出发生任何较大的变化,由于其乘数作用,都会引起社会的生产和分配在总量和结构方面产生相当大的反应,从而起到调控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的作用。
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政府是国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的改变,不仅能够对社会的总供需施加一定的影响,而且还能够影响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国际经验表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需要有不同的产业结构与之相适应。所以当国民经济各产业的比例阻碍了经济发展的时候,就需要政府有所作为,采取某些措施鼓励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对需要鼓励的产业,可以采取扩大相对购买量等方式增加对该产业的购买力度;而对一些需限制的产业,则采取不购买或少量购买的策略。具体到产品结构也是一样,可以通过对一些产品的购买与否、调整购买量的大小及提前或推迟政府采购的时间来达到鼓励或限制这些产品生产的目的。比如,对于那些政府根据合理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认为需要给予一定扶持的新兴产业或技术项目,可以考虑在政府采购招标方案安排中多包含它们的产品,从而鼓励、刺激其发展。
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制度安排,它把政府置身于市场中。政府的运作必须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即政府也应是一个“理性的人”,在进行购买时应以“物美价廉”作为交易准则。所以,即使政府为了促进某种产业的发展或鼓励某些产品的生产,也还是要按照严格的标准来选择供应商,而不是随意购买。
平衡地区问经济的发展。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各国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的国家来说。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但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还易引发社会动荡不安,因此,各国在绎济发展的过程中都非常重视正确处理这一问题。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则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一矛盾。例如,当某地区的经济严重落后于其他地区的发展时,政府可以有意识地增加对该地区的政府采购量,以刺激该地区生产的扩大,并以此带动该地区经济的整体攀升。
实现对民族产业的保护。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各国发展都不可能置身于国际经济之外。但与此同时,各国又都有其特色的民族产业,这些民族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如果完全实行贸易自主化,民族产业必然会受到冲击。而政府采购则是世界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手段。GATT形成时,各国刻意把政府排除在投资贸易自由化领域之外,目的就是为了不违背当时各国均在利用政府采购保护国内企业这一事实。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联接点应该在市场,政府对企业的限制与支持应通过市场来实现。政府采购制度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实行“国货优先”的原则,可以有效保护民族产业。政府通过购买国内企业产品或重点购买国有企业的产品,来保护民族产业,支持国有企业,从整体上提高民族产业和民族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起到培植财源、壮大国家经济实力的作用。
应该强调的是,我们保护民族产业,并不是保护落后。“保护”是有前提的,民族产业自身应不断寻求发展之道,在“保护”中发展,而不是停滞不前。实践表明,只有在民族产业自身力量壮大的基础上,“保护”才是有效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民族产业更应该不断积蓄力量,努力争取在离开政府这把“保护伞”时也能立于不败之地。此外,通过政府采购还可以间接地实现政府的一些其他政策意图,如减少失业,吞吐存货、平抑物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等等。因此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采购不失为一种多功能的财政政策工具。
供应商角度:提高竞争能力、活跃市场经济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场中的最大消费者,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这一最大的消费者。由于供应商(厂商)是市场中最活跃的因素,所以,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又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从国际竞争的角度看,政府采购又有助于供应商(厂商)迈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早日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政府采购的方式很多,有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寻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采取不论是哪种方式,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都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另外,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还普遍地实行了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的招标活动,即政府从前来竞标的供应商中选出一家或几家作为某一阶段政府采购的固定客户。这对供应商来说无疑有着更大的诱惑力。如果供应商能够争取到这块“招牌”,就意味着它在这段时间内持续拥有政府这个最大的市场主体,可以为产品或劳务大开销路。当然,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政府一定要把好“质量关”,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否则,如果政府只满足于低廉的价格,而忽视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势必会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
给整个市场经济注入活力。供应商(厂商)是市场中最活跃的因素,但“活跃”的前提是政府要设定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而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三条原则维护了供应商的利益,极大地调动了供应商的参与热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并带动了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
首先,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原则。这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内在要求。具体来说,这里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主体准人的公平性,即允许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性,即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标准要一致;三是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应平等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完全信息。公平性保证了政府采购有根有据,避免了随意性和主观性,让供应商吃了一颗“定心丸”。
其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指政府采购必须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作,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体现的。由于政府采购的批量大,对经济的影响也大,所以采购活动的程序、过程一定要体现透明、公平的原则。公开的采购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预测性,使投标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利的竞争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黑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投标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购遵循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评标时要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其核心是“标准的统一”。该原则要求采购部门给予所有的供应商相同的待遇,而不应该存在歧视性,它是提高供应商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促证。
总之,政府采购所遵循的“三公”原则极大地调动了供应商的参与竞标积极性,激活了市场,对市场经济的繁荣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有助于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由于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完善,调动了国内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并促进其竞争能力的提高,这种竞争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供应商步入国际市场;二是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等性来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优惠待遇参与国际竞争,使供应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更多锤炼的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从长远的角度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虽然我国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国外供应商早已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领域也早已延伸到国外。
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对等的,我国在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同时,也取得了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虽然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上还无法与外国企业相匹配,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加快,国际化已成为我国经济的必然选择。因此,加入WTO后要充分享受WTO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带来的利益,我国企业必须参与跨国经营,发挥规模优势,争取早日进人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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