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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四处着力落实“放管服”改革

2018年12月21日 13:02 来源:财政部打印

    为进一步落实好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精神,沈阳建筑大学采购招标管理部门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了有利于高校发展的工作方案,形成了学校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管理办法。并于今年5月下发了《沈阳建筑大学关于学校调整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各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了工作流程,创建部门联动监管方式,完善了服务措施,提高了工作效率。具体为:

一是成立专门的采购机构,实行专人负责、专业化管理。为规范采购招标工作,进一步优化部门职能,学校成立了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称“招标办”),具体负责学校各类采购招标工作,改变了原有的由基建、资产、后勤等各部门自行采购情形,实行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采购招标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协同的工作机制。学校通过科学设计,招标办的工作职能更加清晰,更加完善。

二是加强计划管理,规范工作流程。自招标办成立以来,学校就确立了以采购计划为引领的工作模式。在每年年末,学校发出编制下一年度采购计划的工作通知,在汇总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后,招标办统一编制学校的年度采购计划和实施计划。通过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学校能够准确把握采购规模,精准落实财政部门印发的采购限额标准,实现了采购工作由被动接受采购任务向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主动安排实施采购计划的根本性转变。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学校统一制定了工作流程,并绘制印发了“学习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工作流程图”和“各依托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工作流程图”、年度计划外采购审批表、不同采购方式的标准文本及采购合同模板等,规范了工作流程。

三是对采购项目科学分类,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结合学校的采购规模,在年度采购计划的基础上,调整各依托单位自行采购限额。学校对各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从额度和程序上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年度采购计划内,全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单一依托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组织实施时,依托单位应针对项目特点分别成立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招标办负责组织论证,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方可由依托单位向唯一供应商直接采购。二是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依托单位直接采购,无需履行采购程序。通用类服务实行定点采购。非确定性项目暂由各依托单位按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

四是建立内控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实行部门联动。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日常的采购招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主持,招标工作中属于 “三重一大”的,须通过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学校负责实施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工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全校和社会公开,由学校各位领导及相关部门对采购工作进行全面严格监督。严控年度计划外采购审批,从采购事由和资金使用两个方面严格把关。实行部门联动的监管方式。依托单位按照规定履行采购程序的,招标部门予以审核登记、资产管理部门给予入账、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各依托单位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内控措施,分别制定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按照校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对各依托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依托单位不得拆分或增加项目以规避学校或部门统一采购。

沈阳建筑大学通过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仅增强了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水平,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了增强了采购主的责任意识。

(孙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