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印发《盐城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09月27日 09:2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为推进盐城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盐城市财政局、市信用办联合制定了《盐城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参加盐城市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个等级。
《办法》根据政府采购的开标、评标、评审、合同签订、质疑投诉以及监督检查等相关采购流程,将供应商的严重失信行为分为17项,一般失信行为分为13项;将采购代理机构的严重失信行为分为25项,一般般失信行为分为20项;将采购人的失信行为分为23项,一般失信行为分为8项;将评审专家的严重失信行为分为7项,一般失信行为分为9项。对相关行为主体的失信行为,将统一录入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相关行为主体的初始信用分为100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扣50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相关行为主体的星级根据信用评价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评价得分100分的,为五星;评价得分80—99分的,为四星;评价得分60—79分的,为三星;评价得分30—59分的,为二星;评价得分29分以下的,为一星。
根据《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扣2分,评价结果为二星的扣3分,评价结果为一星的扣4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给予1%的价格加成,评价结果为二星的给予2%的价格加成,评价结果为一星的给予3%的价格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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