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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石城强化政采合同管理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21年08月24日 15:5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一、限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30日内必须签订采购合同。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或者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及时公开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签订的合同,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及有关部门备案。
  三、按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采购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供应商提出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符合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在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不得以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为由延迟付款。
  (作者单位:石城县财政局  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