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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

2025年10月17日 10:20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打印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优势,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5919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6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4

l  采购数量达到10台的,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10台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l  采购数量达到50台的,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台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3

移动工作站

A02010106

l  采购数量达到50台的,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台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4

图形工作站

A02010107

l  采购数量达到50台的,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台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5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l  采购数量达到50台的,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台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6

复印机

A02020100

l  采购数量达到10台的,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10台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7

投影仪

A02020200

l  不含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

l  采购数量达到10台的,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10台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8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l  采购数量达到50台的,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台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9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l  小额零星采购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10

打印机

A02021000

l  限于品目为A02021001A02021002A02021003A02021004的打印机。

l  采购数量达到50台的,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台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11

LED显示屏

A02021103

l  小额零星采购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12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l  小额零星采购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13

扫描仪

A02021118

l  小额零星采购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14

碎纸机

A02021301

l  小额零星采购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15

乘用车

A02030500

l  限于品目为A02030501A02030502A02030503A02030504A02030505的乘用车。

16

电梯

A02051227

 

17

空调机

A02061804

l  采购数量达到50台的,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台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18

不间断电源

A02061504

l  小额零星采购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19

家具

A05010000

l  不包含预算区划与驻地区划不一致的部门单位。

20

复印纸

A05040101

l  小额零星采购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21

基础软件

A08060301

l  含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等。

l  操作系统采购数量达到50套的,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套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数据库管理系统采购数量达到10套的,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10套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中间件、办公套件、杀毒软件小额零星采购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服务类

22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l  限于政务云服务。

23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l  限于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服务。

24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l  限于车辆保险服务。

l  小额零星采购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25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l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

l  不包含预算区划与驻地区划不一致的部门单位。

26

印刷服务

C23090100

l  指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会议材料印刷、出版服务。

l  不包含预算区划与驻地区划不一致的部门单位。

27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l  不包含预算区划与驻地区划不一致的部门单位。

l  小额零星采购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28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l  限于车辆加油服务。

l  不包含预算区划与驻地区划不一致的部门单位。

l  小额零星采购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②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用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视同分散采购。③驻鲁以外省直单位采购,视同分散采购。④表中“小额零星采购”指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表中采购数量按年度累计计算,所列品目包括所属下级品目。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同一品目年度累计,文中“同一品目”均指末级品目)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表

                                              单位:万元

区划级次

货物

服务

工程

省级,济南、青岛市本级

100

100

100

市级,济南、青岛县级

50

50

60

县级(不含济南、青岛)

30

30

60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累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表

                                     单位:万元

级次

货物

服务

省级、济南、青岛

400

400

市县级(不含济南、青岛)

200

200

(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工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以及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部门集中采购

鼓励各主管预算单位将本部门或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级或设区市主管预算单位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报省财政厅或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要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乡村振兴,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政策,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通过采购份额预留、采购需求编制、评审优惠、首购订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扎实落实具体要求。

(二)规范选择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明确框架协议和批量集中采购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对于未注明适用采购方式的项目、框架协议和批量集中采购未能覆盖采购需求的项目,可通过其他合规采购方式实施;通过框架协议采购的,单笔采购金额应不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批量集中采购限额不受公开招标数额限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可通过其他合规采购方式实施。通过网上商城超市采购模式实施的项目,单笔采购金额应不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严控使用“预采购”模式。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预采购”的前提是确有项目预算,对预算未细化至具体项目的部门单位,不得实施“预采购”。省、市两级要严格把握“预采购”适用情形,规范、审慎组织预采购。预采购适用情形包括:组织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征集入围采购;采购预算分年度或分次下达,但采购项目需一次组织完成;项目预算已批复或使用债券资金,尚未下达指标但急需提前启动采购流程的;采购预算分别下达至不同单位,需要牵头单位统一组织采购;履约结束前无法确定合同总额,需要以单价、折扣率、费率为依据计算合同金额;依据审计结果作为支付金额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推进集中采购机构竞争。各级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的限制,自主委托省内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拟委托非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需提前协商委托代理事宜,并经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在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五)其他事项。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将另行通知。各市可结合工作需要根据本目录细化补充具体执行要求。本目录自20261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