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60项服务将向社会购买
2015年04月20日 09:56 来源:德州日报 【打印】
4月15日,德州市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及《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今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正式在全市推开,2017年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体系。今后,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将不再大包大揽。
《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服务内容、购买程序方式、资金管理等。《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项5大类60项服务事项,市直部门凡纳入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必须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德州市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组织发育程度和政府职能转变情况,适时动态调整目录,逐步增加购买内容。购买主体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按规定,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必须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按时申报年度报告或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等。双方一旦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严禁转包。德州市还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承接主体,拒不限期整改的,按约定及时终止合同;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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