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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采购价格关进制度的“笼子”

2017年10月31日 13: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打印

  近年来,有关“政府采购价格高”的声音时有发出,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那么,政府采购真的“价格高”吗?其背后有哪些误解?合理的采购价格该如何确定?笔者将对此进行解剖和分析。
 
  采购“价格高”的背后
 
  通过调查走访,笔者发现引起“政府采购价格高”这一质疑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第一,市场因素。市场是错综复杂的,有形之中掺杂着很多无形的东西,尤其是商品价格的变化。在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办公设备中,数码或数控类办公自动化设备占比较高,而这类商品的产品性能更新换代快,短期内便会出现价格和功能的大幅波动。
 
  第二,供应商因素。供应商对成本、利润回报、税收等的追求必然会通过所销售商品的价格表现出来,这是引发“政府采购价格高”误解的主要原因。
 
  对于某些市场价格较为透明的定点采购商品或服务,供应商之间的规模和资质条件存在差别,一些通过公开招标选出的资质、规模、信誉、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等较好的供应商,由于经营成本、管理费用等相对较高,所售货物的价格也会相对较高,这就很容易引发“定点采购价格高于个体工商户价格”的误解。同时,供应商对商品进行含税或不含税销售,其销售价格是不同的。
 
  第三,人为因素。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这项制度的魅力不仅仅表现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上,更体现在支出行为的规范上。但是,由于这种规范要建立在打破以往利益分配格局、削弱少部分社会群体私有利益的基础上。因此,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不理解、不适应、不支持、不配合等现象。而对于政府采购制度的评议,是站在小集体利益上的指责与否定,还是站在全局立场上的帮助与提点,是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
 
  第四,集中采购机构因素。一是标的分配不科学。对不同类型、属性的货物采购,未能根据产品的特征以及各供应商的经营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包,使得投标人的竞争优势未能充分体现,最终导致一个标的中的某一项货物采购的价格过高。二是专业技术存在“壁垒”。在接触的采购事项中,有部分货物规格配置以及技术参数很难界定准确,加之市场调研不够透彻,采购单位设置的倾向性需求没有及时排除,从而导致采购价格偏高。三是自身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在招标采购环节,如何科学编制招标文件,准确界定倾向性保护,严密制定评标办法等,这些都有待于去研究,以尽可能地为投标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理性看待采购价格问题
 
  首先,政府采购成交价并不等同于最低价。很多采购人都认为通过政府采购所购置的东西应该是价格最低的,而不少采购单位甚至因此将能否实现最低价作为衡量政府采购成败的标准。其实这种看法和理解是片面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在服务、质量、供应能力等因素等同或基本同等的情况下,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才具有优势。而受批量、供应商资质、投标人追求的利润回报系数等因素影响,这里所说的中标价格绝非市场最低价,只能说是投标人中的最低报价。
 
  其次,政府采购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相比较。正常情况下,政府采购价应低于市场平均价,但是不排除出现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某一特定情况、特定时间地点的销售价比政府采购价更低的情况。因此我们不能把个别供应商的商品价格直接作为市场平均价格,应注意选取多个且具有代表性的销售商作为比较对象,且在同等销售条件、规格、功能、型号、售后服务以及供应商资质信誉等环节下进行比较。
 
  最后,政府采购价格与产品的性价比密切相关。在评标过程中,如某一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性能、品牌和服务等全优于其他选择,且价格变化不大,此时,即可以认定该产品性价比最优,其中标概率越大。如果采购单位一味追求最低价而忽略了产品的性价比,最终将会滋生一些“投机分子”,为获取中标资格铤而走险,或者在履约时偷工减料。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才能使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趋于合理。同时,采购人想使采购的货物质量过硬、服务有保证,也必须确保供应商有钱可赚、有利润可图,实现“双赢”。
 
  “五加强”剑指采购价格困境
 
  根据当前有关政府采购价格问题的声音,政府采购工作者应因地制宜、对症下药,从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着手,寻求方法与对策。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着重加强三个方面建设:一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回访制度,加强与采购单位沟通联系,着重对采购货物的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信息进行反馈,力求在第一时间内掌握采购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建立供应商合同履约考核办法,着重考察定点供应商的销售价格、售后服务、诚信度以及对政府采购的响应度等,加强监督管理,前移监管关口,确保采购单位采购到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货物和服务。三是建立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规程。按法定程序的要求,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投诉事宜,严厉打击对政府采购恶意攻击、诋毁的行为,以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社会形象。
 
  第二,加强政策宣传。特别注重对政府采购有关方面的种种模糊认识的解释,消除误解,促使采购单位进一步加深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和要求的认识,取得社会的更多理解、支持和配合。
 
  第三,加强市场调研。对每批货物的采购,特别是公开招标项目,要切实掌握市场供应情况,对市场价格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并就市场价格与采购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尽可能地排除采购单位设置的技术“壁垒”,及时洞悉供应商为招标而设置的陷阱和圈套,以确保采购价格真实而合理。
 
  第四,加强自身素质建设。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既要保护采购单位利益,又要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要体现自身守法、执法的硬朗作风。而如何实现三者的完美统一,这就需要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更新、更高、更严的要求,把提高采购工作能力和提升采购服务水平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加强廉政建设,以一颗“公心”站在采购单位和供应商面前。
 
  第五,加强收费管理。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公开招标服务费是按中标金额的8‰收取。实践中,虽说中标服务费由供应商交付,但投标人往往将投标成本分解到了采购项目中,最终还是由采购单位承担。对一些利润空间不大、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价格比较透明的通用货物采购,由于中标服务费因素,往往会“抬高”投标人的报价,从而引起采购单位的不满。鉴于此情况,收费标准可适度调低,以减少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减轻采购单位的负担。
 
  总之,如何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是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以来一直广受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关键问题。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是实现政治、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只有合理把握采购价格,规范采购活动,才能更好地保护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物有所值”制度目标。(赵长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