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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变革

2018年01月16日 09:0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是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开展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为此,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令”),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审批和确认的资格条件、资格延续与变更、代理机构资格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该办法施行起,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根据该《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31号令逐渐难以适应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发展和进一步规范、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需要。为此,2010年,财政部对31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以财政部第61号部长令的形式公布,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的确认资格方式,补充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限制性条款,规范和完善了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条件,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的条件,完善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补充了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同时,财政部还发文明确,将定期集中对甲级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递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11月1日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2013年,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创建服务型政府,方便代理机构申报政府采购甲级代理资格,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集中审查认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即由一年两次改为每月一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制的实行,虽然对规范代理机构市场颇有成效,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一市场的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这一制度也走向了终结。2014年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和行政法规修改决定。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明确,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此后,财政部立即印发通知停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并明确了具体工作措施。一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发放资格证书、不再设定资格条件、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二是建立登记制度,按照“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对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登记。三是将完成登记的代理机构自动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自此,实行了8年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正式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进入“登记制时代”。

  2015年2月,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式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七件涉及审批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2月11日起实施。61号令自此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实行登记制后,财政部按照“宽进严管”的思路,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都组织全国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开展全国联动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2015至2016年,全国共检查2875家社会代理机构,对其中2578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

  2018年1月,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做了全面规定,以此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该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乐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