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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看政府采购中的期限有哪些(一)

2019年08月09日 09:0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刘跃华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期间是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点到另一特定点,是一个区间的概念,期间在日常生活里被称作期限。期日则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对于期间开始计算问题,我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我国政府采购有关期限的规定,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之中。笔者树立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期限要求逐一列出。另外,从法条的一步步延伸、扩展,可以看到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通过对政府采购期限的了解,相信会对业界同仁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政府采购法》关于期限的规定 

  招标待标期。《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采购文件保存期。《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期。《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采合同报备期。《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供应商质疑提出期。《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答复质疑期。《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提起投诉期。《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期。《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因投诉暂停采购活动期。《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