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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2019年11月01日 09:2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不得做的事项。

  一、制定的背景、目标、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省政府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采购文件设置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的条件、要求,导致采购活动不能公平、公正进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亟需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行为。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分散的禁止性规定进行汇总和细化,对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负面清单为政府采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设立了“高压线”,有助于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清晰明确地知晓何种事项不可为,在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行为的同时也提升了采购效率。另外一方面,有助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以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因此,我厅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研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力求制定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适用主体全面、内容准确、适用性强。

  二、主要内容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包括采购人、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中的每一项包括:禁止事项、具体内容、依据、特别说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负面清单适用主体。我省的负面清单适用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特别是新增了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面清单。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供应商间恶意串通、不正当竞争、随意放弃中标资格以及中标后不签合同等行为,排挤了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增加了采购成本及行政执法成本。因此,有必要制定供应商的负面清单,规范供应商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行为也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比如,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也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为保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公正执法,我们还制定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负面清单。

  (二)关于负面清单中细化和明确的内容。在制定负面清单的过程中,我们对内容进行了反复研究,对实际工作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比如,将“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列为资格条件禁止事项,容易理解为不能提出业绩要求,因此,我们在负面清单中作了特别说明,明确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在保证潜在供应商数量的情况下,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类似业绩要求。我们还对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进行了学习,将相关内容细化为负面清单的内容,比如,将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9号、第17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第三百六十六号、第三百九十三号、第三百九十四号、第六百八十二号相关内容列入负面清单。

  相关链接:鄂财采发〔2019〕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