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问题评说(三)
2023年02月13日 15:3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 莫劲松
问题七:无经营资质企业被默许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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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项目案例 |
某大学EMBA项目专刊《商学》策划制作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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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提供杂志策划、编辑、版面设计、排版、印刷及运输相关服务; ——预算96万(四期、8000册、每册80-95页、30元/册)合同签订后一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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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概况 |
三家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了响应方案 |
三位评审专家库专家、采购人代表以及一位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参与采购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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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 |
一家供应商中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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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会议一开始,评审小组中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被组织评标的采购代理指定为评审组长。
评审中,有评审专家甲指出三家投标供应商均未提供印刷经营许可,不符合印刷经营市场管理要求,由此,该采购项目供应商有效投标已不足三家,应当停止评审。
但是,这位评审组组长不予理会,继续要求大家将供应商类似业绩分值统计出来。专家甲认为自己的意见应该得到组长及其他专家的重视,继续评审有违法风险。为此,就与评审组长进行了争辩。不想评审组长以“出言不逊”、“搅局”等言语回敬专家甲,并声称应听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的意见。
采购人代表与其他评审专家对此保持沉默,而组织评标的采购代理人员则要求评审小组继续评审。
评说要点: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问题八:采购磋商应针对采购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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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1项目案例 |
识别码标识牌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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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预算:55万;合同签订后20日历日完成交付; ——质保期:二年; ——交付地点:上海。 |
备注:产品规格见设计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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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概况 |
三家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了响应方案 |
三位评审专家库专家参与采购磋商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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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 |
一家供应商中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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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A进一步提出:供应商响应方案存在不足;应该将对这个运输交付过程的策划,作为磋商提纲内容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另两位评审专家均以下午还有其他安排为由,要求尽量简化磋商过程,比如问问供应商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供应商谈谈自己的优势即可。
评审专家A解释说:磋商是为了完善磋商采购实际需要、降低履约的风险;以上这类回答“是”与“不是”或宣传推广企业的提问,对采购项目的履约没有实际意义和任何价值。若是供应商已经在提交的响应方案中作出过承诺,再重复承诺一次又有何意义?利弊权衡,还是对评审资源的浪费。
评审专家B强调自己所在企业有急事,原本是要请假的;只是因为专家平台当天不能操作请假才赶来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C说自己还有另一个评审任务,希望本项目尽快结束。
评说要点: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问题九:评审对评审专家同样是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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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1项目案例 |
城区人口服务管理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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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为城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人口专项管理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具体包括基层人口工作人员、社区综合协管员、新村居民管理服务团队以及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人员; ——预算:80万;项目周期210日历日完成交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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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概况 |
三家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了响应方案 |
五位评审专家库专家参与采购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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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 |
废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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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投标供应商报价未超出预算,服务周期为210日历日,其他采购需求都满足。但评审专家发现三家供应商响应方案中,对项目的认识、服务策划几乎一致;风险管理方案数百字更是一字不差(包括标点符号)。也就是说,三家投标供应商响应方案明显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报价金额不同。
评审专家小组经过讨论,最后得出一致意见:投标供应商响应方案过于雷同,无法评价出优劣,建议重新组织采购。
评说要点: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问题十:高强度的评审安排人为提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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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1项目案例 |
——理工大学电液伺服多通道多向加载系统采购项目(询价采购); ——理工大学地下环境工程结构性能测试系统采购项目(询价采购); ——汽车结构分析综合评定试验台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 ——“智慧就业中心”一体化平台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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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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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概况 |
——理工大学电液伺服多通道多向加载系统采购项目(询价采购) 三家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其中两家供应商的响应方案中无投标报价,无财务报告、也无采购文件要求的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理工大学地下环境工程结构性能测试系统采购项目(询价采购) 三家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但均不能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付款方式、交货期和质保要求。 …… |
二位评审专家库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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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 |
四个采购项目各有一家供应商中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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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采购项目评审共有有二个询价采购项目、二个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共四个采购项目,全部安排在半天完成评审。时间从13:00开始到17:20结束共计4.3小时,平均每个项目评审时间才1.075小时(包括第三、第四项目谈判时间)。显然,评审专家没有充分的时间了解采购项目需求、评审要求以及开展评审工作,且工作强度极大;给采购项目的评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期履约人为带来了风险。
评审工作至始至终由采购代理主持。面对采购项目一、项目二投标供应商未实质响应的情况,二位评审专家库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建议停止评审且重新组织采购,被采购代理拒绝。采购代理却数次提出要求:要么采购人现场修改采购需求,要么让供应商现场重新承诺。评审专家对此做法极力劝阻,劝阻无效后表示要举报,采购代理才停止这样的要求。
后两个竞争性谈判项目,在与供应商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代理还要求供应商在二次报价中降价。
采购人代表对不事先沟通“要求现场修改采购文件需求”当即表达了不满。
评说要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问题十一:对专家专业面的“评价”受制于对采购评审机理认识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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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项目案例 |
离休退休干部活动中心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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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涉及保洁、秩序维护和设备设施维护等; ——预算:2141700元。 |
备注: 现运行中19人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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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概况 |
——三家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了响应文件 |
四位评审专家库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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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 |
一家供应商中标(中标金额:21385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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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在该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给予参与评审的其中一位专家作出评价:专业面过于狭窄,只懂安全生产知识。
采购代理对这位评审专家的评价,风险度极高:
——采购代理不具备专业评价资格。对专业人员的专业面进行评价,必须具备专业评价资格。专业评价资格对应相应的评价经验与评价能力,评价中会涉及到被评价学科理论、评价学、计量学、统计学、心理学等知识及其应用。
——无系统、科学的专业评价流程。系统、科学的专业评价流程涉及到多维度对被评价者的测评过程,这些测评过程有科学的顺序与权重之分;评价结论一般是团队评价的加权汇总。仅仅通过采购项目评审会中专家的只言片语,来对专家进行所谓的专业评价,得出:“专业面……”这样的结论,是极其片面的认识,是伪科学。此外,系统化、科学的专业评价还涉及评价沟通和再评价、救济机制等。
——物业服务中有一句常用语:服务无止境、安全是基础。服务的提供、改进创新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安全是保障服务的基础——物业服务需要服务受用人与服务提供者共处一个时空的不同于其他服务采购的特质,安全要求更显突出——出现安全问题所有的服务价值都将化为乌有了。从我国物业服务的现状来看,即便是现场从业十数年的物业专业人士,都存在对安全管理全面性认识不足的可能性。一般来说,物业服务的安全性体现在秩序管理,动火作业,高压、高处作业等;法律法规上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操作,隐患排查,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等要求,是一个庞杂的体系。
其实,采购项目的评审也实为一个评价活动——评价出风险性可控、价值更优的供应商履约采购项目策划方案。采购项目评审(评价)活动,同样应遵循其客观机理以及价值理论等知识。采购代理如此对专家专业面的“评价“,一定层面,是对采购项目评审机理认识局限性的真实写照。限于专业性、客观性与公平性,采购代理主要应将评价的关注点放在评审专家评审程序合法性与履职纪律方面。
评说要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不应将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交易视为简单的供需关系,从人类经济学发展的内在逻辑来看,包括斯密《国富论》在内的所有西方经济学都是中国古代经济思想的抽象发展。中国古代早期经济思想和后来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为中国经济学实现更高层次的综合、建构人类一般的科学经济学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事实上,政府采购市场应是整个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部份。
问题十二:统计取代专家评审、有失政府采购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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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1项目案例 |
大学智慧实验室数字化服务平台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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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需求 |
——数字化服务系统开发,质保期3年; ——进度要求:调研(5天)、系统发布(25天);上线运行(2个月); ——预算:345万元;合同签订后3个月交付。 |
备注: 项目实施与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至少配置1名(PMP、ITIL)或CCIE证书人员(技术要求另见需求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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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概况 |
——四家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提交了响应文件 |
四位评审专家库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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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 |
一家供应商中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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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计分表包括价格分在内共八项计分项,全是统计计分。因此,每位专家统计得出的分值,对应投标供应商全部一一对应而完全相同。这是一次完全对供应商“竞争”结果可知可控的采购项目统计活动,与评审毫不相干。如此,通过专家评审活动来完成统计计分有何意义,唯一的作用就是为了合法而走“合法”的流程。这项政府采购活动对其制度功能的削减,清晰在目。
一家供应商演示未响应(提供与本采购项目演示要求毫不相干的内容)——演示占分值22分,是所有计分项中分值权重最高的;该供应商在项目团队等方面也未响应采购需求。有专家提出,该供应商未实质响应采购需求。但该意见未得到其他评审专家的支持,理由是:无废标条款。
评说要点: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后记
政府采购法颁布施行的二十年,政府采购活动中始终伴随着各种各样的思潮与观点,如“政府采购价格虚高”、“专家不专”、“政府采购水很深”、“我采购还无权决定哪家供应商?”、“还权于采购人”、“评审专家服务于采购人”等等。
这些思潮与观点的出现,一方面,在于对政府采购制度及施行需进一步完善的期待,比如:政府采购制度的功能之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如何建立更加公平的竞争机制?又如:众所周知,评审专家独立于采购人与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评审,客观、公正和公平的评价出中标供应商,是一种先进文明的制度机制。但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评审专家队伍的现状,专家评审在给采购项目履约带来“价值”的层面还有极大空间可挖掘;另一方面,在利益面前,都在博弈自己主宰利益的所得与分配。
近些年来,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审过程,弱化评审,更趋于一种统计性质,从一个侧面展现了这样的期待与博弈。见表:供应商评审计分统计,该统计表的计分设计其评审(评价)裕度越来越收窄,使得评审专家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现代项目管理、竞争理论来评审(评价)供应商响应方案(标书)的针对性、可行性与风险性的空间越来越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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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评审计分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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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评审因素 |
计分规则 |
供应商A |
供应商B |
供应商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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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项目的认识 |
完全认识项目特点满分3分,结合自己优势满分2分;横向排序,最好的得5分,次之扣0.5分并依次排序,不得并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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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团队 |
团队有工程师并有五年经验以上的满分10分;横向排序,最好的得10分,次之扣1分并依次排序,不得并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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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备配置 |
提供自备车及服务满分为10分;横向排序,最好的得10分,次之扣1分并依次排序,不得并列。不提供此服务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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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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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供应商评审计分统计可以看出,三家供应商的得分是有限的几种结果,从数学中的组合理论上来看,一般来说每家供应商的得分就是27种可能。27种数值结果,听起来还不少。实际投标中,供应商相应程度、资源投入优寡,其计分结果就可想而知了。若排除量身打造的可能性,其计分统计结果更精准的进入了一个小范围区域。采购文件这样的计分设置,供应商“竞争”结果的可预见性越来越强。
如此,使得专家参与采购评审趋于统计汇总,业界流行一个似冠冕堂皇的理由:避免评审专家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原本多用于律师行业;从上面所列举的这些案例,我们不难分辨出此词汇借用到评审专家的评审中来的致因。不过,让我们从采购项目的评审本质,来考虑自由裁量这个词汇使用的弊端吧。
以评审专家开始评审的第一步为例,那就是识别采购需求。这一步,其实也是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供应商参与投标编制响应方案(标书)的首要过程。正像案例问题“问题五”、“问题八”中,评审专家进入评审工作的第一步,就识别出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履约存在安装服务过程和运输服务过程。这类(履约)过程,并非评审专家针对供应商在做自由裁量,而是有相应强制法规(如经营资质)约束或成熟的现代管理理论为支撑的。同样的履约过程对不同(资源配置)的供应商,其过程实现代价、可控性都是不一样的,供应商是否在履约策划方案中识别出来并加以应对控制,其履约风险就不同。
2021年底,引起媒体与社会反响强烈的河南封丘学生营养餐采购事件(可参阅《从学生营养餐采购事件瞰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七位专家在评审中首先需要识别采购需求及供应商履约中的实现过,如果经营资质满足的话,比如营养餐配送过程,这个过程的履约必须得到有效控制。相关上位法要求应避开8℃~60℃这个温度区间,也就是说或者供应商选择8℃以下冷链配送,到达目的地再按照规范进行加热、分发;或者供应商配送过程中始终让食品中心温度超过60℃。两种方式都必须保障在食品烹饪加工后的4小时内食用。而中标的供应商响应方案中,缺失了对这个配送履约过程的策划(控制),显然其履约过程的风险是极高的。若评审现场专家由此以“未实质响应“否决该供应商响应方案,也应是合理合法的。诚然,评审中对采购需求的这个识别,不仅相关于评审专家的知识积累,也考验着评审专家的经验素养、分析判断力。那种习以为常的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先问哪家供应商报价最低、亦或问问采购前是哪家供应商在服务,抓起采购代理分发的评审计分表就进行计分统计,以便得出汇总结果尽快完成评审,并非是在履职采购项目评审,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统计活动”实不为过。
当然,河南封丘学生营养餐采购事件中,七位评审专家工作量之大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11个包(项目)即便是评审一天,也得平均约0.73小时(约44分钟)完成一个包(项目)评审。看看上文“问题十”描述的情形,相比之下、评审专家付出(评审时间1.075小时/平均每个项目)的劳动强度真的是小乌见大乌了。这还能说不是人为的提升了评审(评价)的风险性?!
至于“问题四”、“问题七”、“问题九”这样的识别、判断(应对)同样是评审专家履职采购项目评审的内容。这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本质特性、以及专家评审制度要求所致。
一方面,专家评审活动偏离评审的本质,越来越趋于统计的特性。那么,还有必要坚持专家来评审吗?就有业内人士指出,这种情况进一步呈现广泛化,取消专家评审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因为人工智能已几乎完全能胜任这样的统计工作,还避免了许多人为活动的负面社会问题,效率还更高。一些国家的类似运作方式提供了对应的佐证,以韩国政府采购在推动AI技术方面的应用为例,使韩国政府采购厅的采购清廉度从2003年6.8分,提升为2010年8.5分,清廉度提高了25%。由此可见韩国政采AI系统的使用对减少腐败起到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采购项目评审走向统计化,专家资源将面临极大的浪费。专家评审制度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设计运行之初,就对专家的遴选和使用建立了相应制度要求;社会各界亦对专家评审制度寄予厚望。《认识论》认为评审专家对采购项目的评审就是一个价值认识过程。何谓价值认识?《认识论》认为评审(评价)是认识世界、认识事物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客观事物(如履约过程)的全面认识,是既要认识其客观性规律,也要认识其对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积极意义。专家在采购项目评审中识别采购需求过程(如案例问题“问题五”、“问题八”等),识别供应商响应的吻合度,判断响应的实质性;对履约策划中适用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案例问题“问题七”、“问题九”等)、供应商资源的管理效率,以确定履约风险的高低。从而评价出优秀的供应商响应方案,使采购项目的履约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这就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的积极意义。其就是《认识论》价值认识的理论体现与应用。
作为专家评审制度中的专家评审付出价值,同样应该是我们应该尊重和关注的这个系统中、不可忽视的环节——采购活动价值实现体系中的一个部份。早在2015年,就有管理机构领导表示专家的评审价值(报酬)体现仅具象征性。多年过去了,评审专家的评审价值体现已经不及一本采购文件的售出价格,出现了巨大的价值倒挂现象。这与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2017年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不相协调,是否值得反思?
同时,在专家评审报酬的支付方面,制度还需推进完善。采购代理存在将经营风险转嫁到支付评审专家评审报酬上面的行为,如废标、截留一部份;开标失败,再截留一部份。实际形成了一种对专家履职评审活动的负激励现象——社会期待的专家评审独立性受到与采购代理经营风险强行挂钩的挑战。甚至,有的评审专家多年前评审的项目,至今不能获取应有报酬已经不是个别现象。2021年还出现评审专家致信中央督导组来出面解决被一集中采购机构克扣专家费用的事件。2022年末,五位评审专家按照评审通知到达上海一指定酒店会议厅,租借酒店正忙于组织评审的采购代理拒绝认可对这五位专家发出过评审通知,专家即刻与财政部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查询到就是该采购代理对五位评审专家发出了评审通知。为何采购代理拒不认可自己的行为?在商言商、一种较大的可能性,是采购项目因故废标而采购代理又不愿支付专家的费用、将风险转嫁给评审专家的极端行为。
回归对评审专家付出价值的对等理念与兑现,同样体现着公正、公平。这与政府采购制度施行强调公正、公平原则应是一脉相承的。多年前,山东青岛就在异地专家与本地专家的履职待遇上,进行了区别对待。这种对应不同形式下评审专家付出上的差别,是应该值得肯定的一种探索。在完善基本制度机制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维度来认识采购活动的实质,区别不同的采购项目评审,以不同资历、评价能力与价值的专家对应参与不同采购项目的评审,建立阶梯的价值体现,是按劳取酬、起到针对性激励的改革方向。
立足评审(评价)客观本质的认识,利用现代社会科学理论成果来研究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采购活动跨越原始、粗放的认知和运作层面的必由途径,亦是推动解决当下众多矛盾问题(包括评审价值体现)的理论依据。
总之,采购项目评审是一个特殊过程(标准化概念),其中汇聚了诸多参与对象的角逐与相互影响,我们不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更要以系统化的科学的观念来看待这一切。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以问题为导向”管理理念的真正实质。但愿政府采购制度结合经济发展实际、依据现代社会与管理科学,推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善,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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