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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方式如何更好化解政采纠纷

2025年08月06日 10:0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 李乾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探索建立与投诉裁决并行的约谈、调解等非强制方式的纠纷化解模式”。笔者所在地市财政部门结合实践,逐步建立了调解机制。2025年1—6月,市本级收到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共计12起,其中9起投诉通过调解达成和解,调解成功率达75%。这一成绩充反映了投诉处理过程中运用调解方式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快速解决。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想结合实际探讨一些解决路径。
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队伍建设方面力量不足。随着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各类案件也在逐年增多。笔者所在地市,二季度市本级处理信访举报18件,投诉案件5件,协助调查项目26个。但处理投诉案件的工作人员只有2个人,并且这2个人要同时承担政府采购日常综合性业务。政府采购投诉案件涉及行业多、专业性强,对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也比较高。
同时,市本级和各区县调解力量未形成合力,造成人力资源运用不充分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若没有很好地与其他行政机关协作,没有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参与,会产生调解力度不够,调解中立性不强的问题。
——调解积极性不高。采购人和投诉人主动申请调解的积极性不高,调解工作一般以财政部门主动启动为主。这里一方面是财政部门从缩短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处理周期、行政成本和采购效率角度考虑,主动采用调解方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调解工作不够了解和不够信任。
相关建议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调解工作队伍。高素质的调解工作队伍是做好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调解工作的基础性保障。首先,财政部门可以立足自身,统筹人员进行轮岗、轮训,不断加强调解队伍的人才储备。对于调解业务骨干进行有计划、分步骤地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业务骨干在单位做好“传、帮、带”工作,以点带面提高队伍业务水平。其次,试行在地级市层面统筹全市的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调解力量,建立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调解中心,整合全市力量,充分发挥好人力资源。最后,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形成合力。协调其他行政机关的调解人员,邀请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律师等第三方参与,提高调解的专业性, 促进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调解工作向更高质量发展。
——加强调解制度宣传。财政部门可以发布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调解的典型案例,释明调解制度的效率与便捷性、行政成本优势和矛盾化解的根本性特点,引导市场主体主动申请调解方式解决政府采购纠纷。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加大市场主体对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调解知识的宣传力度,尤其注重宣传调解在政府采购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优势,引导争议市场主体积极选择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打造财政部门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的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调解体系,努力开创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