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服务采购“身份”争议
2025年08月12日 09:1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黄小洁
近日,浙江省某地财政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某高校安保服务项目采购方式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该项目属于“保安服务(C05040300)”,根据《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其未被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应作为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另一方则认为,项目内容已超出“门卫、巡逻”等一般性服务,包含了消防安全、监控管理等多项综合职能,实质上构成了“物业管理服务(C21040000)”,属于集中采购范畴。
这一争议并非个案。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名为“安保服务”的项目,时而“集采”,时而“分采”,界限模糊,不仅困扰着采购单位,也影响了采购效率。
问题根源
在政策层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二者有明确定义,保安服务(C05040300):指由安保人员提供的门卫、巡逻等一般性安全服务。物业管理服务(C21040000):指对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的水电供应、设备运行、门窗保养、保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
以浙江省为例,物业管理服务已明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而保安服务则实行分散采购。但在实践中,采购单位的需求往往是复合型的。一个名为“安保”的项目,其服务范围可能远超“一般性安全服务”,捆绑了大量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的职责。
通过分析不同单位的采购实践,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区别(如下图所示)。
由此可见,导致采购方式不一的根本原因,在于部分采购项目将非集中采购目录的保安服务与集中采购目录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了捆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只要采购包中含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就应整体遵循集中采购的规定。
破局之道
为从根本上解决安保服务采购的“身份”争议,笔者认为需要采购单位、监管部门及代理机构协同发力,构建一条权责清晰、标准明确的规范化路径。
——关口前移,厘清采购需求是前提。采购单位作为采购需求的发起者,是决定采购方式的第一责任人。首先,应在编制采购需求时,杜绝“一包了之”的惰性思想。必须对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对服务内容进行详细、准确的分解。若需求仅为基础安保,则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服务边界;若需求包含设施运维、后勤支持等综合内容,则应主动将其定性为物业管理服务,按集中采购流程申报。清晰的需求界定是避免后续争议、防范质疑投诉和采购失败风险的根本前提。
——动态调整,优化制度供给是关键。财政等监管部门应扮演好“规则制定者”和“服务指导者”的角色。一方面,应根据市场发展和实践需求,适时对集中采购目录进行动态评估和细化调整,研究是否需要将综合性强、预算金额大的安保服务项目统一纳入特定采购品目管理。另一方面,应加强指导,发布典型案例或操作指引,明确“保安服务”与“物业管理服务”在实践中区分的关键要素和判断标准,为基层单位提供清晰、可操作的“路线图”。
——专业赋能,发挥“智库”作用是助力。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代理机构,都应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发挥“专业智库”的作用。在接受委托的早期阶段,应主动介入,协助采购单位梳理和分析采购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采购标的属性和应采用的采购方式提出专业建议,帮助采购单位从源头上把准方向,避免因定性不准而导致出现程序性错误。
安保服务究竟是“集采”还是“分采”,答案不在于项目名称,而在于其服务内容的实质。采购单位、监管部门和代理机构应树立“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唯有通过采购单位的精准画像、监管部门的精细指引和代理机构的专业服务,三方合力,才能真正厘清边界,实现精准采购,推动政府采购在规范、高效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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