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政府采购投诉:维权监督与制度完善的平衡之道
2025年08月13日 10:49 来源:政采观察 【打印】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供应商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意识也在增强,质疑和投诉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这一现象引发了广泛讨论:究竟是供应商维权意识提高,还是采购环境存在系统性缺陷?抑或少数供应商滥用投诉机制扰乱市场?面对这一趋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理性分析,避免简单地将供应商的维权行为贴上“恶意投诉”的标签,而应深入探究投诉背后的深层原因,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供应商投诉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是供应商维权意识增强。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企业的法律意识普遍提升,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学会通过质疑、投诉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据有关学术机构的数据统计(相关省市数据简单分析)2022年全国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较上年增长10%,其中约65%的投诉案件涉及采购文件编制不合理或评审过程不透明。这表明,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公平性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渠道的畅通也促使他们更倾向于通过正规程序表达诉求。
二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部分投诉案件确实源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某省财政厅在2023年的一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约20%的投诉案件涉及采购文件设置倾向性条款、评审专家未按标准打分等问题。这些现象表明,一些采购人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时仍存在不规范操作,甚至存在人为干预评审结果的情况,导致供应商不得不通过投诉寻求救济。
三是少数供应商滥用投诉机制。不可否认,市场上也存在个别供应商利用投诉程序拖延采购进程、打击竞争对手的现象,或者是利用投诉来敲诈采购人或供应商。例如,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曾披露,2021年至2023年间,有3家供应商因连续多次无实质证据投诉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然而,这类案例占比极低,不应成为否定投诉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正确看待供应商投诉的价值
一是投诉是法治化进程的体现。供应商选择质疑和投诉,而非采取上访、匿名举报等非正规手段,恰恰说明政府采购法治环境在改善。投诉机制的存在本身就是对采购公平性的保障,如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动辄将投诉视为“麻烦”,甚至以“零投诉”作为政绩目标,反而可能掩盖采购过程中的真实问题。笔者认为,当一个地方出现了“零投诉”时,并不能说明当地具有良好的营商环境,可能存在更大的问题。因为,在婚姻上有一种说法,当两口子连架都懒得吵时,那么婚姻一定走到了尽头。同样,在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都不想质疑投诉了,说明什么问题,最起码说明供应商不想跟你玩了。有些地方将“零”投诉或调解撤回投诉作为“政绩”,我认为是一种误区。
二是投诉反映市场参与度。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参与度是衡量市场健康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一个地方营商环境优劣的标志。如果供应商普遍不愿投诉,甚至不愿参与投标,可能意味着市场信心严重不足。例如,某县202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平均仅3-4家,且部分企业反映“不找关系根本中不了标”。这种现象若长期存在,将严重损害政府采购的公信力,破坏政府采购的营商环境。
三是投诉揭示制度漏洞。许多投诉案件暴露出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标准设定等环节的漏洞。例如,某高校采购实验室设备时,因技术参数设置过于特定,导致仅一家供应商符合条件,最终被投诉后重新采购。如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仅以“调解撤诉”方式处理,而不深究采购文件的合理性,类似问题将反复发生。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如何应对投诉
一是避免“一刀切”定性“恶意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应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判断,而非主观臆断。例如,某地财政局的案例显示,2021年曾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3起案件中,有2起在行政复议阶段被上级部门纠正,原因在于基层监管部门未充分调查采购文件的合法性问题,甚至存在“先入为主”,偏袒采购人的做法。
二是警惕“调解优先”掩盖问题。调解固然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但不能替代依法处理。笔者不赞成在没有搞清缘由的情况下就要求双方进行调解或协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果把调解或协商作为一个前置条件,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追求“零投诉”,倾向于通过调解让投诉人撤诉,甚至默许采购人或供应商以“补偿”方式息事宁人,使真正的问题得不到纠正,那是错上加错,还有可能掩盖了矛盾,纵容了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强化投诉处理的专业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问题的工作人员要加强政府采购理论与知识的学习,提升对投诉案件的研判能力。有些地方将投诉处理完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投诉大数据分析机制,识别高频投诉问题;要运用 AI技术加强对采购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减少倾向性条款;对于反复出现的同类投诉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进行专项督查。对于在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不能因为投诉撤回而不予追究,这不仅仅是一种懒政行为,更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
四是要鼓励和保护供应商的正当投诉。从另一个角度讲《政府采购法》也是一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卖者——供应商权益的法律。特别是掌握有公权的买者——采购人,当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形下,供应商更是处于劣势。所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保护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质疑投诉是一种更好的监督形式,它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更直接,更具体,参与度更高。
五是要加强对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法规知识的培训。有很多投诉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法规或政策不理解引起的,他们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一旦他们知晓了政府采购法规,对恶意投诉的后果有了深刻地认识后,投诉就会成为保护供应商正当权益和监督政府采购的有效工具。
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个别滥用行为而否定其积极意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以开放、理性的态度对待投诉,深入分析问题根源,而非简单追求“零投诉”的虚假政绩。只有保障投诉机制的畅通,才能真正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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