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异同辨析及实操启示
2025年11月17日 13:4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一、核心异同点理论辨析
(一) 根本共同点:应对不确定性的柔性机制
1.适用前提相似:面向需求不明确的复杂项目
两种方式均旨在解决采购需求无法在事前清晰、完整、精确界定的难题。无论是技术复杂、方案待优化,还是创新性项目难以量化标准,它们都通过协商对话机制,实现需求的动态澄清、细化和完善,完成从“买什么不清楚”到“合同内容明确”的转化。
2.竞争模式相同:有限参与下的多轮博弈
在供应商准入上,均属“有限竞争”,通常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供应商参与,兼顾效率与专业性。在价格形成上,均突破一次性报价限制,允许进行“多轮、充分的价格竞争”,供应商可根据谈判/磋商情况优化报价,实现更深入的市场价格发现。
3.程序流程相近:互动协商的核心闭环
均遵循“初始方案/报价提交 → 多轮协商/磋商 → 最终承诺/报价提交”的核心程序序列。此互动过程是明确需求、优化方案的关键。
4.评审基础类同:超越价格的综合考量
虽具体方法不同,但二者均非“唯价格论”。采购人可综合评估供应商的技术实力、实施方案、履约能力及报价等多重因素,追求“物有所值”。
(二) 关键差异点:程序与标准的刚性区别
1.适用条件侧重不同
竞争性谈判:显著适用于“招标失败后”的情形(74号令第二十七条),并涵盖技术复杂/特殊、时间紧急、无法事先计价等场景。
竞争性磋商:首要明确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并扩展至PPP、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及非依法必招工程建设项目。其设计初衷与PPP项目紧密相关。
2.供应商邀请主体不同(核心程序差异)
竞争性谈判:由谈判小组确定受邀供应商名单(《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竞争性磋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邀请供应商,方式包括公告、随机抽取或书面推荐(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此点均为最易混淆的关键程序区别。
3.成交评审标准不同(核心结果差异)
竞争性谈判:采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最后报价最低者成交”的原则。
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二、典型案例问题剖析与启示
案例一:某采购人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殡仪馆用的遗体袋子,采购需求十分明确,采购项目预算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采购项目执行几年后在审计的监督检查中,被审计提出,采购项目执行违法,采购方式选择错误。
案例二:“某省政府采购电子采购平台适配改造项目”首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通过发布公告方式公开邀请供应商。且在采购文件中强调“从征集的备选供应商名单中由磋商小组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磋商”,B供应商被认定为合格供应商受邀参与了竞争性磋商,且在第一次采购活动被排在推荐供应商第一名,但近两个月后,采购人以一纸未说明具体理由的函件并公告称,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终止了采购活动。一个多月后,项目重启,仍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已报名的B供应商被磋商小组“选择”掉了,无缘三家供应商之一,从而丧失了参与竞争的机会。B供应商质疑投诉。
案例三:某景区采购观光车经营服务(经营权转让),采购人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在符合条件(资格和符合性)的情况下,报价高者(反拍)为服务商,原服务商因报价较低,未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原服务商质疑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问题,后引出系列问题,包括采购方式的选择等,最终,采购人的主管部门要求对该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
以下结合上述异同点,对三个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某殡仪馆遗体袋子采购项目(适用条件误判)
问题本质:严重违反两种方式共通的“需求不明确”适用前提。
剖析:“遗体袋子”作为标准产品,需求明确、价格可计,完全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的任何法定适用条件。选择竞争性磋商属于根本性方向错误,导致程序违法。
启示:采购方式选择必须坚守“适用条件”为第一准则,首要判断需求明确性与项目特性。
案例二:某省电子采购平台适配改造项目(程序混淆错位)
问题本质:在“供应商邀请主体”这一核心程序上,错误套用竞争性谈判规则于竞争性磋商项目。
剖析:采购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选择供应商,篡改了法定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的规则。此程序违法导致操作不透明、权利受损,必然引发质疑投诉。
启示:一旦选定采购方式,必须严格遵循其独有的程序规定,切忌张冠李戴。
案例三:某景区观光车经营服务项目(评审标准滥用)
问题本质:完全混淆了两种方式的成交标准,并创造了于法无据的规则。
剖析:在竞争性磋商中实行“报价高者得”(反拍),既违背了其“综合评分法”的法定要求,也不同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此举严重背离政府采购原则。
启示:成交评审标准是采购方式的决定性特征之一,必须依法执行,不容篡改。
三、规范采购的实践路径建议
为避免上述错误,采购主体应:
(一)精准定位,按图索骥
在选择阶段,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列明的适用条件,围绕“需求明确性”“项目性质”“价格可计性”三个核心问题进行诊断。
(二)严守程序,循名责实
在执行阶段,深刻理解并严格执行不同方式的关键程序差异,特别是供应商邀请主体和成交评审标准这两大核心区别。
(三)提升内功,强化认知
加强专业培训,使采购人员不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理解制度设计初衷与底层逻辑。
(四)借力外脑,防范风险
对复杂疑难项目,引入专家论证和合规审查,从源头规避风险。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如同政府采购工具箱中两把功能相似但规格不同的柔性工具。理解其“相同点”便于在宏观层面把握其应用场景与价值;而精准辨析其“不同点”,尤其是在适用条件、邀请主体和评审标准上的刚性区别,则是确保依法采购、程序合规、结果有效的生命线。唯有在实操中做到精准定位与严格程序并重,方能有效驾驭这两种采购方式,充分发挥其政策功能,同时规避法律与管理风险。
(作者: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 宋军;湖北省黄石市财政局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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