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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功能,契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有效抵押物少,抗经营风险能力相对薄弱,其融资难问题一直十分突出。近年来,财政部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措施,工信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也纷纷出台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多策并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国政府采购网特策划此专题,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有效解决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融资信息瓶颈。

 

部分省级地方政府采购融资服务政策措施一览

部分全国性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一览

银行机构 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的地方
1 工商银行 河北、山东、湖北、安徽、浙江、广东、新疆
2 中国银行 北京、山东、湖南、湖北、广东
3 建设银行 河北、山东、湖北、浙江、广东
4 农业银行 北京、河北、安徽、广东
5 交通银行 河北、山东、江苏、湖南、湖北、安徽、广东
6 招商银行 天津、山东、湖南、广东
7 光大银行 山东、江苏、湖南、浙江、广东
8 中信银行 山东、湖南、广东
银行机构 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的地方
9 民生银行 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湖南
10 华夏银行 河北、山东、湖南、广东
11 浦发银行

北京、上海、山东、河北、河南、湖南、湖北、
浙江、广东

12 兴业银行 河北、吉林、山东、湖南、湖北、广东
13 广发银行 湖北、浙江、广东
14 邮政银行 河北、山东、江苏、陕西、江西
15 平安银行 广东

具体操作程序(以福建为例)

  • (一) 银行应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意向书,提出参与意向,并作出自行承担业务风险等相关承诺;

  • (二) 省财政厅进行必要审查并统筹各方的技术方案后,分期分批向银行提供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在线数据对接支持,银行应将支持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产品信息(包括授信条件、额度、期限、优惠政策、业务程序等)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并可在线获取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

  • (三)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银行及银行提供的融资产品,自行向银行提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并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 (四) 银行审查通过同意授信后,供应商应在该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等相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约定唯一的收款账号,并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在线备案;

  • (五) 银行可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合同信息与网上备案合同进行比对,确保合同收款账号与融资银行收款账号一致。审核无误后,银行按照程序发放贷款;

  • (六) 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办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应收账款的质押查询和登记,保护交易安全,避免权利冲突,防范交易风险;

  • (七) 供应商履行完合同并通过项目验收后,采购人应及时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约定的收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可直接从收款账户中收回贷款。

  • 相关问题梳理(参照部分省市)

  •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试点银行作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放贷方;

  • 银行根据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及参与政府采购履约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贷款以及相应的授信额度;

  • 企业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为凭据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在授信额度内向银行申请贷款;

  • 贷款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后,财政部门借助国库集中支付手段,将政府采购合同下款项直接支付到企业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 在本省、市(区)、县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并成功履行该省、市(区)、县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

  • 合同融资贷款仅对应企业中标政府采购合同项目下的资金需求,中标企业应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结算的唯一账户,并由银行对该账户资金支付进行全程监管;

  • 企业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自筹一定比例的履约资金;

  • 企业社会信用状况、财务状况、银行信用记录及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历史记录良好。